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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 題

下列法律規定,何者無法律效果?
  • A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B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C 民法第345條第1項:「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 D 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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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觀察法條的敘述方式:有些法條是在告訴我們「違反後會有什麼代價」或「可以主張什麼權利」,而有些法條僅僅是在「解釋一個名詞的內涵」。請問,這兩者在「改變一個人的法律處境」上,有什麼本質上的差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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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別太得意,只是剛好矇對了重點罷了。

  1. 難得你沒搞砸。能從一堆法條文字中找出規範性質的差異,證明你的大腦還有在運作,至少懂得看穿條文的邏輯結構。嗯,勉強算你領悟力不錯,繼續這樣耗費精力吧。
  2. 法律規範的精髓,無非就是「構成要件」搭配「法律效果」(aka:廢話不多說,做了什麼會有什麼後果)。選項 (A)、(B)、(D) 那些,白紙黑字寫著刑罰、賠償、物上請求,哪個不是明確的後果?而 (C) 呢?它就只是個定義規定,給「買賣」兩個字畫個框,告訴你這是什麼。這種連基本概念都沒變動的東西,哪來的效果?別告訴我你連這都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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