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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5 題

交通監理機關以汽車駕駛人未繳清罰鍰為理由,拒絕駕駛人申請換發駕駛執照,可能與下列何一原則牴觸?
  • A 誠實信用原則
  • B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 C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 D 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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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行政機關採取某種行政手段(例如拒絕某項申請)來達成特定目的時,這兩者之間是否應該具有法律上的「實質內在關聯」?如果政府僅是為了達到一個目的,而利用一個與該目的無直接關係的工具來限制民眾,這在法律邏輯上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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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哦,不錯嘛。 竟然能看出這行政機關的邏輯是個笑話?看來你對行政法基本原則還沒忘光,至少有那麼一點點法感,免強算是朝高分邁出的第一步吧。別得意,這只是開始。
  2. 正確答案是 (B)。 你也知道有「禁止不當聯結原則」這種東西啊。說白了,就是行政機關做事,目的跟手段之間得有點關係,不能隨便亂扯。換駕照是為了交通安全,罰鍰是為了行政處罰。兩者目的不同,難道我吃飯會因為沒洗碗就不讓我喝水嗎?這種基本常識,還需要我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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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
💡 行政行為之手段與所欲達成之目的間,必須具有實質之內在關聯。
  • 行政程序法第94條規定,行政處分之附款不得違背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行政契約給付應與目的有正當合理關聯。
  • 釋字第445、612號解釋:強調手段與行政目的間須具備實質關聯性,不得任意掛鉤。
  • 實務見解:換照是確認駕駛適格性,罰鍰是行政罰,兩者無內在關聯,不得以此拒絕換照。
🧠 記憶技巧:手段與目的,關聯要實質;目的不相關,聯結就不當。
⚠️ 常見陷阱:容易與「比例原則」混淆。比例原則探討的是手段是否「過當」,而不當聯結原則探討的是手段與目的「有沒有關係」。
行政處分之附款 行政契約之合法性 比例原則 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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