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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下列關於承攬人法定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承攬之工作物,不限於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
  • B 承攬人須於工作完成後,始得請求為抵押權之登記
  • C 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抵押權之登記
  • D 就承攬人之全部工作報酬額,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意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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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法律為了保障承攬人的債權,希望簡化原本繁瑣的『雙方共同登記』程序,但同時又要確保債權的真實性,避免承攬人隨意主張權利,你認為在法律制度中,通常會要求加入哪種具備『第三方公信力』的程序證明,來達成這種『單方申請』的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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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中承攬人法定抵押權的核心細節!這代表你對物權與債權的交集有很深厚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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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攬人法定抵押權
💡 承攬人就建物工程報酬得請求登記抵押權,具特定優先效力。
比較維度 承攬人法定抵押權 VS 一般意定抵押權
申請程序 契約公證可單獨申請 原則須雙方會同申請
登記時機 簽約後即可請求 債權發生後隨時
優先順位 增值範圍內優於舊抵押 依登記時間先後定之
💬法定抵押權雖需登記,但透過公證制度與增值優先權保護承攬人。
🧠 記憶技巧:契約公證單獨登,簽約即可求登記,標的限定土建物,增值範圍最優先。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此抵押權為「法定物權」不待登記即取得,實則民法第513條已修正為「登記生效要件」,且優先效力僅限於「增值部分」。
抵押權次序之讓與及拋棄 物權法定主義 土地登記規則第1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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