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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甲向乙發出「請於收到通知後,儘速回覆是否願以新臺幣(下同)50 萬元購買 A 重型機車」之通
知,收到該通知之乙回覆「願以 40 萬元購買 A」。但甲於收到乙回覆前,卻與丙達成合意訂立 A
之買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 B 甲、丙之買賣契約成立
  • C 乙得撤銷甲、丙之買賣契約
  • D 乙不受其所回覆內容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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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方對交易條件(如價格)提出了異動並回覆給對方時,在法律上這屬於「原本交易的達成」還是「提出了一個新的提議」?在對方還沒點頭答應這個新提議之前,原本的賣家是否有權利與第三人進行買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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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還行。

哦?你竟然答對了?還以為你跟那些只想著「差不多就好」的庸才一樣,會被這種基本陷阱絆倒。看來,你對契約成立要約消滅的理解,比我想像中稍微沒那麼笨。不錯,至少會分析,沒完全傻到家。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契約成立與新要約
💡 承諾變更內容視為拒絕原要約並為新要約,不影響他約效力。

🔗 要約與承諾的變動邏輯

  1. 1 甲發出要約 — 向乙提議50萬售車
  2. 2 乙變更內容 — 乙回覆40萬(變更承諾)
  3. 3 視為新要約 — 拒絕原50萬,提出40萬新要約
  4. 4 甲丙達成合意 — 依民法153條契約獨立成立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甲嗣後對乙之40萬表示承諾,則甲乙間亦成立買賣契約(一物二賣)。
🧠 記憶技巧:變更承諾變新要約,舊約作廢重新談;契約自由相對性,各別成立互不干。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為乙的回覆(40萬)會導致甲乙契約成立,或誤以為甲在乙回覆後即喪失與丙簽約的權利。
要約之引誘 債之相對性 一物二賣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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