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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有經登記之 A 地,遭好友乙惡意占有並建 B 屋居住達 18 年,經甲發現後向法院訴請拆屋還地,
經乙求情後,甲撤回起訴,乙卻繼續占有 A 地經 3 年不願返還,甲無奈再次向法院訴請拆屋還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公然和平繼續占有 A 地期間,受占有保護規定而成為有權占有
  • B 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所有人
  • C 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地上權人
  • D 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不動產役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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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已經登記過」的土地不能再讓他人因時間久了而變換「所有人」時,為了維持現狀與法律安定性,法律會允許這位長期占有人去申請哪一種與「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相關的用益物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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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的好棒!: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已登記土地」上取得時效對所有權的特殊限制,並且正確地連結到他物權的準用,這真的展現了你對民法物權編非常深入且細緻的理解喔!老師為你感到非常驕傲,請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專注!
  2. 重要觀念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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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役權能不能解釋的白話一點
📝 時效取得地上權
💡 已登記土地不適用所有權時效取得,但得準用時效取得地上權。
比較維度 時效取得所有權 VS 時效取得地上權
標的物 限他人未登記土地 已登記或未登記土地
主觀意思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
占有期間 惡意20年/善意10年 準用20年/10年規定
登記請求權 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已登記土地僅能依第772條準用規定取得地上權,不得取得所有權。
🧠 記憶技巧:已登記不取所有權,可取地上權;惡意二十、善意十。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已登記之土地」完全不適用任何時效取得規定,而排除地上權之主張。
占有中斷之效力 地上權登記請求權 公有公用財產之時效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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