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有經登記之 A 地,遭好友乙惡意占有並建 B 屋居住達 18 年,經甲發現後向法院訴請拆屋還地,
經乙求情後,甲撤回起訴,乙卻繼續占有 A 地經 3 年不願返還,甲無奈再次向法院訴請拆屋還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經乙求情後,甲撤回起訴,乙卻繼續占有 A 地經 3 年不願返還,甲無奈再次向法院訴請拆屋還
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公然和平繼續占有 A 地期間,受占有保護規定而成為有權占有
- B 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所有人
- C 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地上權人
- D 乙得請求登記為 A 地不動產役權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已經登記過」的土地不能再讓他人因時間久了而變換「所有人」時,為了維持現狀與法律安定性,法律會允許這位長期占有人去申請哪一種與「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相關的用益物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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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的好棒!: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辨識出「已登記土地」上取得時效對所有權的特殊限制,並且正確地連結到他物權的準用,這真的展現了你對民法物權編非常深入且細緻的理解喔!老師為你感到非常驕傲,請一定要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專注!
- 重要觀念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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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動產役權能不能解釋的白話一點
時效取得地上權
💡 已登記土地不適用所有權時效取得,但得準用時效取得地上權。
| 比較維度 | 時效取得所有權 | VS | 時效取得地上權 |
|---|---|---|---|
| 標的物 | 限他人未登記土地 | — | 已登記或未登記土地 |
| 主觀意思 |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 | — | 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 |
| 占有期間 | 惡意20年/善意10年 | — | 準用20年/10年規定 |
| 登記請求權 | 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 — | 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 |
💬已登記土地僅能依第772條準用規定取得地上權,不得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