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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乙為兄弟,均已喪妻。甲有丙、丁二子,均尚未成年,乙有一女戊。乙擬收養 5 歲之丁。甲
代理丁與乙於民國 111 年 2 月 1 日合意丁被乙收養,於同年 3 月 1 日在公證人處完成書面契約,
同年 4 月 1 日向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同年 10 月 1 日確定。依民法規定,
乙、丁之收養契約何時生效?
  • A 民國 111 年 2 月 1 日
  • B 民國 111 年 3 月 1 日
  • C 民國 111 年 4 月 1 日
  • D 民國 111 年 10 月 1 日

思路引導 VIP

在涉及未成年人福利的收養程序中,除了雙方的意願,法律還要求法院進行最終把關。請思考:如果法院最後認定這樁收養是符合孩子利益並給予認可,那麼這段「新的法律父子關係」,是應該從『法官簽字那一天』才算數,還是應該尊重當初雙方『正式簽下書面約定』的那一刻,並讓效力往回追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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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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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養效力之溯及既往
💡 收養經法院認可後,其效力回溯至書面契約作成之時。

🔗 收養契約生效時點判定流程

  1. 1 成立合意 — 雙方達成口頭收養共識(尚未具備法定方式)
  2. 2 訂立書面 — 完成書面契約(民法第1079條第1項,效力起算點)
  3. 3 法院認可 — 裁定確定(使收養關係具有法律效力的關鍵要件)
  4. 4 溯及生效 — 效力回推至「訂立書面」之日發生(民法第1079條第4項)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收養前有試養期間,法院得考量試養狀況決定是否認可。
🧠 記憶技巧:收養效力:法院點頭,回歸書面。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法院裁定確定日」或「向法院提出聲請日」,忽略民法第1079條第4項的溯及條款。
收養之認可要件 無效或撤銷收養之原因 收養之身分與財產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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