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乙為兄弟,均已喪妻。甲有丙、丁二子,均尚未成年,乙有一女戊。乙擬收養 5 歲之丁。甲
代理丁與乙於民國 111 年 2 月 1 日合意丁被乙收養,於同年 3 月 1 日在公證人處完成書面契約,
同年 4 月 1 日向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同年 10 月 1 日確定。依民法規定,
乙、丁之收養契約何時生效?
- A 民國 111 年 2 月 1 日
- B 民國 111 年 3 月 1 日
- C 民國 111 年 4 月 1 日
- D 民國 111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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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未成年人福利的收養程序中,除了雙方的意願,法律還要求法院進行最終把關。請思考:如果法院最後認定這樁收養是符合孩子利益並給予認可,那麼這段「新的法律父子關係」,是應該從『法官簽字那一天』才算數,還是應該尊重當初雙方『正式簽下書面約定』的那一刻,並讓效力往回追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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