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乙為兄弟,均已喪妻。甲有丙、丁二子,均尚未成年,乙有一女戊。乙擬收養 5 歲之丁。甲 代理丁與乙於民國 111 年 2 月 1 日合意丁被乙收養,於同年 3 月 1 日在公證人處完成書面契約, 同年 4 月 1 日向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同年 10 月 1 日確定。依民法規定, 乙、丁之收養契約何時生效?
- A 民國 111 年 2 月 1 日
- B 民國 111 年 3 月 1 日
- C 民國 111 年 4 月 1 日
- D 民國 111 年 10 月 1 日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法律行為需要經過法院「認可」才能發生效力時,法律通常會面臨一個選擇:是讓效力從「法官決定」的那一刻起算,還是「回溯」到雙方當初正式簽約的那一刻,以保障當事人的期待?你可以思考一下,在保護被收養人利益的前提下,民法對於這種『生效時點』的特殊機制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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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驗證:為什麼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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