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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乙為兄弟,均已喪妻。甲有丙、丁二子,均尚未成年,乙有一女戊。乙擬收養 5 歲之丁。甲代理丁與乙於民國 111 年 2 月 1 日合意丁被乙收養,於同年 3 月 1 日在公證人處完成書面契約,同年 4 月 1 日向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同年 10 月 1 日確定。依民法規定,乙、丁之收養契約何時生效?
  • A 民國 111 年 2 月 1 日
  • B 民國 111 年 3 月 1 日
  • C 民國 111 年 4 月 1 日
  • D 民國 111 年 10 月 1 日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程序中,有些行為需要經過法院的「事後認可」來確保其公益性。請你思考:為了縮短身分關係不穩定的過渡期,法律對於這類行為通常會設計一種「效力回溯」的機制。在向法院遞狀申請之前,當事人雙方必須先具備哪種「法定的書面證明文件」,而這個文件的簽署日對於這段關係的起算有什麼指標意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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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題目設計的陷阱,正確選擇「民國111年3月1日」,代表你對身分法中收養的生效時點與法律要件掌握得非常紮實。

收養契約的要式性與成立時點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合意」與「成立」。依據民法第1079條第1項規定,收養應以書面為之(要式行為(formal act))。題目中雖然甲乙在 2 月 1 日已達成合意,但當時尚未作成書面,因此契約仍未成立;直到 3 月 1 日完成書面契約,法律上的收養契約才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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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養契約生效時點
💡 收養經法院認可後,其效力溯及於書面契約成立時。

🔗 收養效力發生流程鏈

  1. 1 成立要件:書面契約 — 111/3/1 完成書面(此為效力起算點)
  2. 2 生效程序:法院認可 — 111/4/1 聲請,111/10/1 裁定確定
  3. 3 效力溯及 — 依民法第1079-3條,效力回溯至書面日
🔄 延伸學習:注意:若法律另有規定則不在此限(例如收養無效或撤銷之情形)
🧠 記憶技巧:書面、聲請、裁定定,效力回頭找書面。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選「法院裁定確定日」或「向法院提出聲請日」,忽略了法律規定的溯及既往效力。
收養之形式要件 未成年人被收養之利益原則 收養之撤銷與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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