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甲、乙為兄弟,均已喪妻。甲有丙、丁二子,均尚未成年,乙有一女戊。乙擬收養 5 歲之丁。甲 代理丁與乙於民國 111 年 2 月 1 日合意丁被乙收養,於同年 3 月 1 日在公證人處完成書面契約, 同年 4 月 1 日向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法院認可收養之裁定於同年 10 月 1 日確定。依民法規定, 乙、丁之收養契約何時生效?
- A 民國 111 年 2 月 1 日
- B 民國 111 年 3 月 1 日
- C 民國 111 年 4 月 1 日
- D 民國 111 年 10 月 1 日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法律行為需要經過法院「認可」才能發生效力時,法律通常會面臨一個選擇:是讓效力從「法官決定」的那一刻起算,還是「回溯」到雙方當初正式簽約的那一刻,以保障當事人的期待?你可以思考一下,在保護被收養人利益的前提下,民法對於這種『生效時點』的特殊機制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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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效力之溯及既往
💡 收養經法院認可後,其效力溯及至訂立書面契約時。
🔗 收養生效時點因果鏈
- 1 訂立書面契約 — 收養人與被收養人於3月1日合意並作成書面。
- 2 法院認可程序 — 聲請法院裁定,法院審查是否符合被收養人最佳利益。
- 3 裁定確定 — 法院裁定認可並於10月1日確定。
- 4 效力溯及 — 依民法1079-4條,法律效力回溯至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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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無書面契約,則收養行為因違反要式規定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