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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完全依照裁量基準作成裁罰處分,而不考慮個案之差異性,其處分是否違法?
  • A 合法,因符合平等原則
  • B 違法,因為裁量怠惰
  • C 合法,但不符個案適當性
  • D 違法,因裁量基準未經法律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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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賦予你根據現場狀況調整刑責的權利,但你卻決定閉上眼睛,只照著一本舊手冊上的固定數字來開罰,完全不去觀察現場發生的特殊細節。在這種情況下,你覺得自己是『行使了法律給你的判斷權』,還是『放棄了思考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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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嘛。

  1. 恭喜喔,居然沒被那些「平等原則」的漂亮話騙過去。這題的精髓就在考你那「行政裁量」是怎麼一回事。你能精準地抓出行政機關的怠惰,而不是傻傻地只看表面,證明你的行政法基礎……嗯,至少不是完全白學。
  2. 你該知道,法律賦予「裁量權」,目的才不是讓那些公務員當機器人,而是要他們懂得變通,搞點「個案正義」。結果呢?他們拿著「裁量基準」當擋箭牌,說什麼「完全不考慮個案差異」?那不叫「公正」,那叫放棄思考,根本是法律要求他們「該做卻不做」,標準的裁量怠惰。這種處分,當然是違法,難不成還獎勵他們偷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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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裁量瑕疵
💡 行政機關應就個案行使裁量權,機械式適用基準屬裁量怠惰而違法。
比較維度 裁量逾越 VS 裁量怠惰
核心內涵 超越法律授權的外部界限 應行使裁量權而未行使
具體表現 如罰鍰超過法定最高額度 如機械套用公式不看案情
對外效果 處分內容本身違法 程序與判斷過程違法
💬兩者均屬裁量瑕疵,依行政訴訟法第201條,法院得撤銷該違法處分。
🧠 記憶技巧:裁量三病:超界(逾越)、亂搞(濫用)、不動腦(怠惰)。
⚠️ 常見陷阱:易誤認「完全依照內部裁量基準」即符合平等原則且合法,忽略行政機關仍負有個案審酌義務。
行政規則之外部效力 裁量萎縮至零 不確定法律概念之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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