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法警] 行政法概要
第 1 題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完全依照裁量基準作成裁罰處分,而不考慮個案之差異性,其處分是否違法?
- A 合法,因符合平等原則
- B 違法,因為裁量怠惰
- C 合法,但不符個案適當性
- D 違法,因裁量基準未經法律授權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賦予你根據現場狀況調整刑責的權利,但你卻決定閉上眼睛,只照著一本舊手冊上的固定數字來開罰,完全不去觀察現場發生的特殊細節。在這種情況下,你覺得自己是『行使了法律給你的判斷權』,還是『放棄了思考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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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沒蠢到家嘛。
- 恭喜喔,居然沒被那些「平等原則」的漂亮話騙過去。這題的精髓就在考你那「行政裁量」是怎麼一回事。你能精準地抓出行政機關的怠惰,而不是傻傻地只看表面,證明你的行政法基礎……嗯,至少不是完全白學。
- 你該知道,法律賦予「裁量權」,目的才不是讓那些公務員當機器人,而是要他們懂得變通,搞點「個案正義」。結果呢?他們拿著「裁量基準」當擋箭牌,說什麼「完全不考慮個案差異」?那不叫「公正」,那叫放棄思考,根本是法律要求他們「該做卻不做」,標準的裁量怠惰。這種處分,當然是違法,難不成還獎勵他們偷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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