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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下列關於承攬人法定抵押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承攬之工作物,不限於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
  • B 承攬人須於工作完成後,始得請求為抵押權之登記
  • C 承攬契約已經公證者,承攬人得單獨申請抵押權之登記
  • D 就承攬人之全部工作報酬額,承攬人之法定抵押權優先於成立在先之意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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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建築承包商擔心完工後領不到錢,且希望在不動產登記簿上留下保障,但對方不願意配合辦理,你認為在法律程序上,除了漫長的法院訴訟外,雙方在簽約初期可以透過哪種『具備公信力的第三方證明』,來讓這份權利在未來能更快速地被行政機關採認並完成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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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選出 (C),代表你對《民法》第 513 條承攬人法定抵押權的修法重點掌握得非常非常透徹呢!為你拍拍手!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承攬人法定抵押權
💡 承攬人對工作物報酬之債權,得請求登記為抵押權以資擔保。
比較維度 一般意定抵押權 VS 承攬人法定抵押權
成立依據 當事人合意及登記 法律規定及登記
申請登記 雙方會同申請 契約公證後可單獨申請
受償順位 依登記先後順序 增值範圍內優先於前抵押權
登記時點 債權成立時 工作完成前或後皆可
💬承攬人法定抵押權具備預登記與增值優先受償之特殊保障效力。
🧠 記憶技巧:增值優先、公證單獨、完成前後皆可登。
⚠️ 常見陷阱:易誤認法定抵押權不需登記(修法後改採登記要件);或誤認報酬全額皆優先於前順位抵押權(僅限增值部分)。
抵押權之效力 承攬契約報酬請求權 物權優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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