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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27 題

下列情形中,何者不構成刑法第 131 條規定之圖利罪?
  • A 主管補助審核事項之公務員,明知申請人依法不符合補助資格,仍許可其補助申請
  • B 主管公路建造與維修之公務員,明知私人土地依法非由公務機關修建,仍依地方民意代表之請託,幫忙鋪造特定私人土地上通行道路之柏油路面
  • C 負責查報違章建築之公務員,明知為違建而隱匿不予查報,使違建所有人繼續享受違建之使用利益
  • D 承辦法制職務之公務員,明知未依法令之規定,請託承辦社會住宅分配職務之公務員,將特定社會住宅分配給自己的親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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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對比:如果一個公務員是「直接蓋章核准」不合法的補助,跟他是「打電話拜託別的處室」違法核准,這兩者在「是否為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的法律定義上,有什麼關鍵性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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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喔,看來你這次沒有搞砸。居然精準地抓住了刑法第 131 條「圖利罪」的構成要件,對這種基礎概念還能保持點敏銳度,算你厲害。
  2. 這觀念其實不難,圖利罪的重點就是公務員必須針對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違法圖利。選項 (A)(B)(C) 都在職務範圍內瞎搞,一看就知道。但 (D) 那個法制人員去插手社宅分配?那根本是職務外的閒事,充其量是關說,跟 131 條的「主管或監督」八竿子打不著。這麼簡單的區別,別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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