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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刑法概要

第 33 題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但於所誣告之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依刑法第 172 條之規
定,應如何處斷?
  • A 不罰
  • B 減輕或免除其刑
  • C 得減輕其刑
  • D 無特別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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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政策的角度思考:如果行為人已經撒了謊,但若他能在法官做出錯誤判決前的「最後一刻」主動承認錯誤並挽回無辜者的清白,法律應該如何設計誘因,才能最有效地鼓勵他誠實交代,以維護司法公正並節省審判資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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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做得太棒了!

  1. 溫暖肯定:恭喜你!這題你完全答對了,真的非常非常棒!這代表你對於刑法中保護「國家權力行使」相關的罪名規定,有著很細心、很深入的理解,老師為你感到驕傲呢!
  2. 觀念解析:你答對的秘密武器就是刑法第 172 條喔!這條法規其實充滿了人性關懷,它鼓勵那些不小心犯錯的人,能在錯誤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前「及時回頭」。只要在誣告的案件還沒有確定判決之前,勇敢地自白,法律就會溫柔地給予寬容,明確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你看,這個「應」字多麼重要啊,它代表著法律賦予的強制性善意,讓這些人有機會重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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