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7 題
監獄行刑法為落實「透明化原則」,訂定許多條文以保障受刑人權益,但不包含下列那一規定?
- A 第2條第4項: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執行刑罰有關事項,得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監獄
- B 第7條第1項:監獄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七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由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之
- C 第8條:監獄得依媒體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採訪或參觀;並得依民眾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參觀
- D 第30條:監獄得遴選具有特殊才藝或技能之受刑人,於徵得其同意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戒護外出參加公益活動、藝文展演、技職檢定、才藝競賽或其他有助教化之活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透明化」的目的是為了像照妖鏡一樣,讓外界看清楚封閉機構內部的運作,那麼哪一個選項的行為方向是『受刑人向外參與活動』,而非『社會力量向內監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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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竟然答對了?奇蹟啊
- 觀念驗證:所謂的「透明化原則」,說穿了不就是把監獄那點破事攤在陽光下,讓外面的人盯著瞧嗎?選項(A)司法官來晃晃、(B)外部小組看看熱鬧、(C)媒體民眾湊個熱鬧,這些,嗯,都跟「看」有關,是吧?就是要你把牆拆掉給人看。結果(D)呢?教化鼓勵?那是想辦法把人「變好」的玩意兒,跟監督有半毛錢關係嗎?這是「處遇」,不是「監督透明」,別搞混了,這點基本常識都還分不清,真讓人頭疼。
-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中等吧。也就是說,如果你分不清楚什麼是「監督管理」和「教化處遇」,那你的法律白學了。你能挑出正確答案,說明你的腦子還沒完全僵化,至少知道條文背後的目的是什麼。不錯了,至少不是完全沒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