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4年
[監所管理員] 監獄行刑法概要
第 7 題
監獄行刑法為落實「透明化原則」,訂定許多條文以保障受刑人權益,但不包含下列那一規定?
- A 第2條第4項:少年法院法官、檢察官執行刑罰有關事項,得隨時訪視少年矯正學校、監獄
- B 第7條第1項:監獄應設獨立之外部視察小組,置委員三人至七人,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由監督機關陳報法務部核定後遴聘之
- C 第8條:監獄得依媒體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採訪或參觀;並得依民眾之請求,同意其進入適當處所參觀
- D 第30條:監獄得遴選具有特殊才藝或技能之受刑人,於徵得其同意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准,戒護外出參加公益活動、藝文展演、技職檢定、才藝競賽或其他有助教化之活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透明化」的目的是為了像照妖鏡一樣,讓外界看清楚封閉機構內部的運作,那麼哪一個選項的行為方向是『受刑人向外參與活動』,而非『社會力量向內監督』呢?
監獄行刑法透明化原則
💡 藉由司法監督、外部視察及媒體公開,確保監獄運作透明並保障人權。
| 比較維度 | 透明化原則 (Art. 7, 8) | VS | 教化處遇措施 (Art. 30) |
|---|---|---|---|
| 法律目的 | 防止行政黑箱、外部監督 | — | 教化改過、助其復歸社會 |
| 實施對象 | 外部委員、媒體、社會大眾 | — | 具有特殊才藝或技能之受刑人 |
| 具體手段 | 入監視察、採訪、參觀 | — | 戒護外出參加公益或競賽 |
💬透明化原則強調「外部看進去」的監督;教化處遇強調「受刑人走出去」的復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