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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醫師] 醫學(四)

第 73 題

依據我國現行精神衛生法,下列何種疾病不屬於精神疾病的範圍?
  • A 反社會性人格違常
  • B 精神病
  • C 精神官能症
  • D 酒癮、藥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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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回想我國《精神衛生法》第 3 條對於「精神疾病」的法定定義。在法律實務上,為了區分強制醫療的對象與範圍,法律會明確列舉包含的病症(如精神病、精神官能症等),並同時設定「除外條款」;請思考在該法條的定義中,哪一類涉及「長期穩定的人格特質偏差」之診斷,是被明確排除在法定精神疾病定義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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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規核心!

  1. 大力肯定:做得非常好!身為醫護人員,能準確區分「臨床診斷」與「法律定義」的差異,是非常成熟且專業的表現。這顯示你對精神衛生法的條文理解相當透徹,沒有被臨床直覺誤導。
  2. 觀念驗證:根據我國《精神衛生法》第 3 條之定義,精神疾病是指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法律條文特別明文規定:「但不包括人格違常」。反社會性人格違常(Option A)雖然在臨床 DSM-5 診斷中屬於精神障礙,但在現行法律範疇中是被排除在外的,這是為了區隔醫療處置與社會矯治的界線。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精神衛生法疾病定義
💡 精神衛生法定義之精神疾病,法律明文排除「人格違常」。
比較維度 精神衛生法納入者 VS 精神衛生法排除者
主要類別 精神病、精神官能症 各類人格違常
成癮行為 酒癮、藥癮 非屬酒藥之行為癮
法律效力 適用強制住院與處置 不適用本法之強制處置
💬法律定義較臨床診斷窄,主要為限縮公權力介入範圍。
🧠 記憶技巧:官、病、癮,沒人格(官能症、精神病、成癮,排除人格違常)
⚠️ 常見陷阱:學生常誤以為臨床診斷上的所有精神疾病都屬於法律保障或規範範圍,忽略了法律排除人格違常的規定。
強制住院程序 保護人職責 精神疾病診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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