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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1年 [醫師] 醫學(四)

第 79 題

關於台灣精神衛生法保護精神疾病病人安全及權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為了避免病房中有視線之死角,導致無法觀察到病人之自傷或自殺行為,在不需告知病人之情況下,精神科病房可以全面裝設攝影設備
  • B 某憂鬱症病人與其父親素來不合,屢次與其父親爭吵之後,發生自殘之行為(例如撞牆、割腕),因此住院接受治療;考慮病情需要及病人之安全,主治醫師可以暫時禁止病人父親來訪
  • C 精神科主治醫師為了讓學生觀察到少見的僵直性精神分裂症(catatonic schizophrenia)患者之症狀(不語、不動等),可以在該病人未出言反對之情況下,將其症狀錄影供其後教學之用
  • D 某躁症(mania)病人屢次出現攻擊他人之行為,醫療團隊可以決定將之連續約束2小時,約束期間不予探視,以達到降低攻擊傾向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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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精神衛生法》的框架下,病人的「個人隱私權」與「外部接觸權」在法律位階與限制程序上有何不同?當涉及「醫療安全」或「治療必要性」的專業判斷時,法律如何界定主治醫師對病人之通訊或會客權利的專業裁量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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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B。依據《精神衛生法》第40條規定:「住院病人應享有個人隱私、自由通訊及會客之權利;精神醫療機構非因病人病情或醫療需要,不得予以限制。精神照護機構因照護、訓練需要,安排病人提供服務者,機構應給予病人適當獎勵金。」從法條可知,精神科住院病人原則上充分享有會客的權利,但如果遇到可能影響病況的特殊情形,醫療機構基於專業評估得以進行必要的限制。在選項B的情境中,憂鬱症病人屢次因與父親爭吵而發生自殘行為,主治醫師為了保護病人安全並考量其病情需要,判斷父親的探視會對治療造成負面影響而暫時禁止其來訪。此醫療處置完全符合法條中「因病人病情或醫療需要」得限制會客權利之規定,因此敘述正確。相對地,選項A在不告知病人的情況下全面裝設攝影設備,以及選項C在未經病人明確同意下擅自錄影作為教學之用,皆嚴重侵害了該法條所明文保障之病人「個人隱私」權利;選項D將病人連續約束且不予探視之作法,亦不符合醫療常規與病人權利保障原則,故其他選項皆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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