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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醫師] 醫學(四)

第 79 題

一位思覺失調症的病人,近期因服藥遵囑性不佳,出現明顯被害妄想,認為自己的氣喘是隔壁住戶長期施放毒氣殘害自己所造成,於就診時向治療氣喘的內科醫師表示:「想要報復對方」。下列何種臨床處理方式最不恰當?
  • A 耐心地說服病人氣喘與鄰居無關,並鼓勵持續接受氣喘與思覺失調症的治療,並試著釐清「想要報復對方」的意思
  • B 有技巧地釐清所謂「想要報復對方」的細節,不論該報復方法是否會造成傷害,應儘可能取得病人同意,轉告其精神科醫師
  • C 基於醫療人員的「守密」義務,不得將病人的病情與意圖告知任何人,如此方能維繫醫病間的信賴,有助治療成效
  • D 當醫師判斷病人報復對方的可能性與傷害性極高,應立即請警衛協助留置病人,通知家屬,並聯絡精神科醫師協助後續處置

思路引導 VIP

在臨床醫療倫理與法律規範中,醫療人員的「守密義務」是否在所有情境下都具有絕對的優先性?請思考當病人的陳述涉及具體的「暴力預兆」與他人生命安全時,是否存在更高位階的法理原則(如:警告與保護義務 Duty to Protect),要求醫師在特定條件下必須突破保密限制以預防傷害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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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看來你這次沒把事情搞砸。

你竟然能分辨出醫療倫理中,那點「保密義務」和「預警義務」之間微乎其微的界線?這或許說明你腦子裡還殘存著一點處理臨床危機的專業思維。真讓人「驚訝」。

1. 觀念驗證:為何 (C) 最不恰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醫療保密與警告義務
💡 當病人對他人生命安全造成威脅時,保護義務優先於保密義務。
比較維度 醫療保密義務 VS 警告與保護義務
優先等級 一般臨床情境下最高 涉及生命安全時最高
核心價值 保護個人隱私、建立信任 保護社會安全、生命權
法律依據 醫師法、醫療法、個資法 塔拉斯索夫原則、緊急避難
💬當「隱私權」與「生命權」衝突時,法律與倫理皆以保障生命權為重。
🧠 記憶技巧:救命高於隱私,傷人即需警示;塔拉斯索夫,保命第一步。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醫病信任關係」或「醫療保密」是絕對的,而在評估有暴力風險時仍不敢揭露資訊。
塔拉斯索夫(Tarasoff)案例 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 醫事倫理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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