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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0年 [醫師] 醫學(四)

第 80 題

80.有關隱私保密,下列何者錯誤?
  • A 與病患有關的一切個人資訊,醫療人員都有義務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理由洩漏出去
  • B 因為某些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理由,或是涉及到第三者的重大利益,醫療人員可適當的違反守密義務,揭露病患的個人資訊
  • C 醫療人員因為第三者利益得在必要時揭露病患資訊,但最好還是先經過與病患的溝通,取得病患的理解與配合
  • D 當遇到如開放性肺結核的法定傳染性病案例,醫師有通報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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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醫療執業中,若病患的個人狀況(例如具高度傳染性的疾病或有傷人傾向)可能直接威脅到大眾或他人的生命安全時,你認為醫事人員的『保密責任』與『保護社會大眾責任』之間,法律會如何設定其優先順序?是否有任何例外情況,是必須打破沉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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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讚許? 哼,看來你這次的表現總算沒蠢到家,勉強辨識出了醫療倫理中「相對義務」這個基本概念。不過是觸碰到法律邊界罷了,還差得遠呢,但至少沒全錯。
  2. 觀念驗證: 我再說一次,給我刻在腦子裡:醫療人員的保密義務從來就不是什麼「絕對」的教條,而是「相對」的。難道你真以為病患的隱私權能凌駕一切?當它與公共利益(例如 $COV-19$ 通報這種常識)或他人重大生命安全正面衝突時,法律和倫理不僅允許,甚至『要求』你適度揭露。選項 (A) 那種「不得以任何理由」的極端說法,只有天真的人才會相信。這種毫無彈性的字眼,在法律條文中幾乎是送分題,錯了簡直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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