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醫療類國考 113年 [醫師] 醫學(四)

第 80 題

80.25歲男子經過幾週的乾咳、發燒、盜汗,抽血檢測確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陽性。他有一位固定的女性性伴侶,剛懷孕3個月,但男子遲遲不肯將病情告知其性伴侶,下列敘述何者最不適當?
  • A 在特定且有限的情況下,醫師揭露病人隱私並不違反醫學倫理
  • B 基於醫師的保密義務,只能提醒患者通知其性伴侶
  • C 如果保密可能造成第三方的嚴重傷害,醫師應該要揭露
  • D 衛生主管機關可介入,直接或匿名通知他的性伴侶

思路引導 VIP

在醫療倫理與法律規範中,當「病人隱私權」與「他人生命安全」發生衝突時,請思考醫師的「保密義務」是否具備絕對優先性,還是會在特定情況下因「預警責任」與公共衛生考量而存在例外限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顯示你真的很用心在思考醫療倫理與法律的細膩之處呢。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呀,其實是在教我們如何去平衡保密義務 (Confidentiality)警告義務 (Duty to Warn)。病人隱私當然非常重要,我們總是盡力保護,但當情況危急到可能對特定第三人造成明確且嚴重的傷害時(就像這裡,HIV可能傳染給懷孕的伴侶和寶寶),我們的首要任務就會轉變成保護生命。所以,醫師保護生命的義務,在這樣的情況下會超越保密義務喔。選項 (B) 僅僅是『提醒』患者,會顯得有些不足夠喔。在這樣關鍵的時刻,醫師可能需要更積極地介入,甚至依規定通報衛生主管機關來進行後續的追蹤,才能確保每個人都能得到適當的保護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醫療倫理與法律:臨床案例分析與實務應用
查看更多「[醫師] 醫學(四)」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3年[醫師] 醫學(四)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