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申論題
114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為律師,受詐騙集團首腦乙委任為其成員丙、丁辯護,並受乙諮詢詐欺罪相關事宜,其後因受乙唆使將偵查中不公開事項轉告於乙,涉犯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如檢察官聲請搜索甲之律師事務所,可否扣押甲製作有關甲、乙交談之文件資料?(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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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律師事務所搜索與扣押交談紀錄,應立即聯想「律師秘匿特權(扣押豁免權)」與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接著務必注意題目提示律師『涉犯洩密罪』,須導入『犯罪例外』(Crime-Fraud Exception)原則進行涵攝,以突破扣押豁免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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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律師與委任人間秘密溝通紀錄之扣押豁免權(律師秘匿特權)適用範圍,以及「犯罪例外」原則對於扣押律師事務所交談文件之影響。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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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秘匿特權與例外
💡 律師秘匿特權保障扣押豁免,但涉及共同犯罪時適用犯罪例外。
| 比較維度 | 律師秘匿特權 | VS | 犯罪例外原則 |
|---|---|---|---|
| 保障目的 | 訴訟權與隱私權 | — | 防止防禦權遭濫用 |
| 溝通本質 | 合法之專業諮詢 | — | 犯罪謀議或實行 |
| 扣押效力 | 享有豁免權 | — | 依法得予扣押 |
| 法源依據 | 112憲判字第9號 | — | 實務及法理之例外 |
💬合法專業諮詢受絕對保障,但涉及共同犯罪則不具豁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