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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申論題 114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為律師,受詐騙集團首腦乙委任為其成員丙、丁辯護,並受乙諮詢詐欺罪相關事宜,其後因受乙唆使將偵查中不公開事項轉告於乙,涉犯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如檢察官聲請搜索甲之律師事務所,可否扣押甲製作有關甲、乙交談之文件資料?(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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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律師事務所搜索與扣押交談紀錄,應立即聯想「律師秘匿特權(扣押豁免權)」與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接著務必注意題目提示律師『涉犯洩密罪』,須導入『犯罪例外』(Crime-Fraud Exception)原則進行涵攝,以突破扣押豁免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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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律師與委任人間秘密溝通紀錄之扣押豁免權(律師秘匿特權)適用範圍,以及「犯罪例外」原則對於扣押律師事務所交談文件之影響。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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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秘匿特權與例外
💡 律師秘匿特權保障扣押豁免,但涉及共同犯罪時適用犯罪例外。
比較維度 律師秘匿特權 VS 犯罪例外原則
保障目的 訴訟權與隱私權 防止防禦權遭濫用
溝通本質 合法之專業諮詢 犯罪謀議或實行
扣押效力 享有豁免權 依法得予扣押
法源依據 112憲判字第9號 實務及法理之例外
💬合法專業諮詢受絕對保障,但涉及共同犯罪則不具豁免權。
🧠 記憶技巧:答題三部曲:先論「憲判九」保障,再論「犯罪例外」原則,後作「涵攝」結論。
⚠️ 常見陷阱:容易漏掉律師已從「辯護人」轉變為「嫌疑人」的身分轉換,致使搜索要件判斷錯誤。
拒絕證言權 偵查不公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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