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申論題
114年
[公職法醫師] 刑事訴訟法
第 二 題
甲為律師,受詐騙集團首腦乙委任為其成員丙、丁辯護,並受乙諮詢詐欺罪相關事宜,其後因受乙唆使將偵查中不公開事項轉告於乙,涉犯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如檢察官聲請搜索甲之律師事務所,可否扣押甲製作有關甲、乙交談之文件資料?(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看到律師事務所搜索與扣押交談紀錄,應立即聯想「律師秘匿特權(扣押豁免權)」與112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接著務必注意題目提示律師『涉犯洩密罪』,須導入『犯罪例外』(Crime-Fraud Exception)原則進行涵攝,以突破扣押豁免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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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律師與委任人間秘密溝通紀錄之扣押豁免權(律師秘匿特權)適用範圍,以及「犯罪例外」原則對於扣押律師事務所交談文件之影響。 【解析】 壹、法規依據與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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