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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一 題

保險費之交付係被保險人能獲得保險保障之對價。我國保險法對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之相關規定為何?(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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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保險法中關於人壽保險費未繳的催告與停效機制。應著重於保險法第116條的規定,依序論述:催告之要件、催告期間、契約效力停止(停效),以及復效的相關規定(第116條第3至6項)。同時可簡述保單價值準備金墊繳的機制與終止後的退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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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人壽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保險人之催告程序、契約停效要件及後續之復效與終止機制。 【解析】 壹、催告程序與契約停效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壽險保費逾期與復效
💡 規範保費逾期後之催告、停效、復效與終止之法律程序。

🔗 人壽保險費逾期處理程序

  1. 1 逾期與催告 — 保費到期未付,保險人發出催告並送達。
  2. 2 30日寬限期 — 催告到達後30日內仍可繳費,逾期契約停效。
  3. 3 6個月內復效 — 要保人清償欠費後無條件復效,保險人不得拒絕。
  4. 4 2年內復效 — 須附可保證明,除危險重大變更外不得拒絕。
  5. 5 終止契約 — 停效屆滿2年未復效,保險人終止契約並退費。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保險法第 116 條之自動墊繳機制對此流程之影響。
🧠 記憶技巧:三十寬限,停效兩年;六月無條,二年要證。
⚠️ 常見陷阱:答題時容易遺漏催告須『送達』才起算寬限期,或誤認停效超過六個月後保險人可任意拒絕復效。
保費自動墊繳 保單價值準備金 可保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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