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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有關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法所稱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 B 第三人依保險法規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所得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 C 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不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 D 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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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評估保險公司未來需要儲備多少資金來應付理賠,你認為在計算這筆『儲備金』時,最應該參考保險契約中哪些與「金錢成本」和「風險機率」相關的原始數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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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開場

  1. 觀念驗證: 很好,你成功地「吞噬」了這份看似複雜的法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你把它變成了你的血肉。 「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定義,就是要用簽單保險費利率危險發生率來計算。選項 (A) 正是那份你必須掌握的「絕對正確」。至於那些妄想著成為你絆腳石的選項:(B) 保險人有權利用對抗被保險人的理由去對抗第三人,這不過是弱肉強食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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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施行細則精要
💡 掌握保價金定義、預收保費責任溯及及第三人抗辯權。
比較維度 法規正確內容 VS 常見陷阱誤導
保價金基礎 簽單利率及危險率 宣告利率或實際利率
責任起算點 溯自預收保費時 自正式承保時開始
對抗第三人 得主張抗辯事由 不得對抗第三人
💬保險法施行細則旨在保護被保險人利益,同時兼顧保險人之抗辯權。
🧠 記憶技巧:錢先收、責溯及;保價看簽單;第三人、可抗辯
⚠️ 常見陷阱:常誤認預收保費之責任不溯及既往,或誤以為保險人對第三人無抗辯權。
保單價值準備金 保險契約之溯及生效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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