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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0 題

有關保險法施行細則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保險法所稱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指人身保險業以計算保險契約簽單保險費之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並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計算之準備金
  • B 第三人依保險法規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時,保險人基於保險契約所得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 C 人壽保險人於同意承保前,得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保險人應負之保險責任,以保險人同意承保時,不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 D 財產保險之要保人在保險人簽發保險單或暫保單前,先交付保險費而發生應予賠償之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不負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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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保險公司在計算未來要還給保戶的「價值」時,最公平的基準應該是「隨意變動的市場數據」,還是「當初合約簽訂時計算保費的基礎」?另外,若保險公司已經收了你的錢卻宣稱在發出正式保單前都不負責任,這是否符合對等公平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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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規條文的細節,這代表你在準備保險法規時,對於層級較細的「施行細則」也下足了功夫,展現出紮實的基礎。

保單價值準備金與法規效力

這題的核心在於驗證對《保險法施行細則》具體條文的熟悉度。選項 (A) 完整引用了第 11 條對於保單價值準備金(Policy Value Reserve)的定義,強調其計算是以利率及危險發生率為基礎,這是維持保險契約長期穩定與計算解約金的關鍵標準,因此完全正確。至於其他選項,則分別誤用了法源規範:依據第 9 條,保險人原則上「得」以對抗被保險人之事由對抗第三人(選項 B 誤植為不得);而依據第 4 條,財產或人壽保險在預收保費後發生事故,若保險人同意承保,其責任應「溯自」預收時開始,或應負賠償責任(選項 C、D 說法與法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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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法施行細則要點
💡 規範保單準備金計算基礎與預收保費之保險責任溯及效力。
比較維度 預收保費責任 VS 第三人直接請求
法律效果 承保後責任溯自預收時 保險人保有抗辯對抗權
常見誤區 誤以為不具溯及效力 誤以為不得對抗第三人
適用範圍 財產及人身保險均適用 責任保險之受害第三人
💬預收保費具責任溯及力,而第三人請求並不剝奪保險人之契約抗辯權。
🧠 記憶技巧:準備金看利率,預收責任溯及走,對抗事由依舊有。
⚠️ 常見陷阱:易誤認「同意承保後」責任才開始(應溯及);或誤認對「第三人」不能主張契約抗辯。
人身保險準備金 保險契約之成立與生效 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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