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6 題
外國代理人機構如欲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依照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外國代理人機構必須具備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且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等條件
- B 公司組織之外國代理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所經營業務不以與其本國業務種類相同之業務為限
- C 外國代理人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業務者,應任用領有中華民國代理人同類執業證照之人至少 3 人執行業務
- D 外國代理人公司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5 百萬元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我們是主管機關,為了保護國內的消費者,當一家外國保險代理機構想要來臺灣設立分公司時,我們應該要求他們提供過往幾年的良好表現證明?對於他們能經營的業務種類和指派的專業人力,我們又該做什麼樣的合理限制呢?
外國代理人分公司設立
💡 外國保險代理人來台設立分公司之門檻、資金與人員限制。
| 比較維度 | 正確法規標準 | VS | 常見錯誤選項 |
|---|---|---|---|
| 營運資金 | 新臺幣 300 萬元 | — | 新臺幣 500 萬元 |
| 執業人數 | 至少 1 人 | — | 至少 3 人 |
| 業務種類 | 以本國相同種類為限 | — | 不以本國相同者為限 |
| 績效年限 | 最近 3 年 | — | 最近 1 年或無限制 |
💬外國代理人來台門檻核心為「三」:三年績效、三百萬資金、相同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