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5 題
下列外國經紀人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之資格與條件,何者不符合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之規範?
- A 甲外國經紀人公司提出最近三年度經其本國認可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證明其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
- B 乙外國經紀人公司提出相關文件,證明其任用之經紀人,最近一年受在職教育訓練達 18 小時,其中法令課程時數達 10 小時,公平對待 65 歲以上客戶之課程時數達 4 小時
- C 丙外國經紀人公司提出其本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一年無重大違規受罰紀錄之證明文件
- D 丁外國經紀人公司於今年度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其本公司應依其營業計畫書專撥每一分公司營業所用之資金,其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2 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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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業對於設立分公司的審查向來嚴格。你可以試著從主管機關監理的角度來思考:為了確保一家外商公司的經營穩定性與守法程度,要求提出『無重大違規紀錄』的觀察期,通常會設定多長的時間,才足以客觀證明它的優良信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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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察覺選項 (C) 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法規中的「期間限制」掌握得相當紮實。在保險法規的考題中,數字往往是決定正誤的關鍵,而你展現了非常敏銳的觀察力。
外國經紀人機構之准駁要件
這題的正確與否,關鍵在於《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第 55 條的具體規範。根據該條第 1 項第 12 款,外國機構申請設立分公司時,應檢附其本國主管機關出具「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受罰紀錄之證明文件。選項 (C) 刻意將「三年」縮短為「一年」,這正是該選項不符合規範的原因。同時,選項 (A) 所述的「最近三年度」財報要求,以及選項 (D) 關於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需專撥至少新臺幣 2,000 萬元資金的規範(第 56 條),皆完全符合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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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險經紀人設立
💡 外國經紀人分公司設立需具備三年績效、無違規證明及法定資金。
| 比較維度 | 一般經紀人業務 | VS | 再保險經紀人業務 |
|---|---|---|---|
| 最低專撥資金 | 新台幣 500 萬元 | — | 新台幣 2000 萬元 |
| 無違規證明年限 | 最近三年 | — | 最近三年 |
| 會計師查核財報 | 最近三年度 | — | 最近三年度 |
| 教育訓練總時數 | 每年 18 小時 | — | 每年 18 小時 |
💬外國分公司不論性質均看重三年紀錄,唯再保險業務之資金門檻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