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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地政士] 民法概要與信託法概要

第 一 題

📖 題組:
甲繼承了郊區的一筆土地 A 地,整理後發現甲的祖父於民國 60 年間將該 A 地提供給其叔公乙設定地上權,讓乙蓋造兩層樓的 B 屋自住使用。雙方未明訂地上權存續期間,亦未約定收取地租。B 屋未辦理建物保存登記,B 屋目前出租中。隨著近年來郊區土地價格上揚,A 地周邊陸續有新建案推出,亦有不動產仲介人員與甲洽談,建議應將資產活化利用。試問:(一)地上權是否必須支付地租?甲得否重新主張要收取 A 地的地租?(二)甲得否請求終止 A 地的地上權?試依民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地上權是否必須支付地租?甲得否重新主張要收取 A 地的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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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地上權之基本定義與情事變更原則於物權法之具體適用。考生應先點出地上權之成立不以支付地租為要件(民法第832條),接著引用民法第835條之2第2項(未定地租之情事變更)與物權編施行法第13條之1(溯及適用),涵攝地價上漲之事實,推導出土地所有人得請求法院酌定地租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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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地上權之成立是否以支付地租為要件?未約定地租之地上權,土地所有人得否因土地價值上漲請求法院酌定地租?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二)

甲得否請求終止 A 地的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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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未定期限地上權之終止規定。看到「未定存續期間」與「民國60年設定(已逾20年)」等關鍵事實,應立刻聯想《民法》第833-1條規定。答題時須強調土地所有人無權『單方逕行終止』,而是必須請求『法院』斟酌具體情狀後定其期限或終止,並提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的溯及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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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土地所有權人針對未定存續期間且設立逾二十年之地上權,得否請求終止?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未定期地上權之存續與租金
💡 未定期地上權於情事變更時,可請求法院酌定地租或終止。

🔗 處理不定期/無償地上權救濟流程

  1. 1 確認契約狀態 — 確認為無償且未約定存續期間之地上權。
  2. 2 主張情事變更 — 地價大幅波動或建物利用情形已與當年不同。
  3. 3 法院裁判地租 — 依民法 835-1 條,訴請法院酌定地租。
  4. 4 法院裁判終止 — 依民法 833-1 條,訴請法院衡量是否終止。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判斷建物是否已達不堪使用之程度,為法院准許終止的關鍵。
🧠 記憶技巧:無償可定租,未定找法院,情勢一變更,權利才浮現。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未定期地上權可隨時「自行」通知終止,實則須由「法院」定之。
地上權設定 情事變更原則 建物滅失與地上權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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