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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醫師] 醫學(三)

第 80 題

80.A 病患已屬末期病人,家屬希望讓他接受安寧緩和醫療,但是都沒有人願意去告訴 A 病患這件事。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將病情及治療方針告知家屬或病患
  • B 病患要求要知道時,由醫師告知
  • C 病患要求要知道時,由護理人員或病患的親密家屬告知,以減少其心理衝擊
  • D 告知內容包括病情、安寧緩和醫療之治療方針及維生醫療抉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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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8 條關於「告知義務」的規範,當末期病人行使知情權要求瞭解病情、安寧緩和醫療及維生醫療抉擇時,法律明定的「主要告知主體」應具備何種法律身分與醫療專業資歷,以確保醫療資訊傳達的精確性與法律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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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8 條。法律明確規定:醫師應將病情、安寧緩和醫療方針及維生醫療抉擇等資訊告知病人。若病人意識不清,則告知家屬。雖然臨床上護理師與家屬扮演重要的情緒支持角色,但「告知病情」是醫師的法定職責與義務。選項 (C) 提到由護理人員或家屬告知以減輕衝擊,這在法律位階上是不正確的,告知責任不可轉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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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寧緩和告知義務
💡 病人要求知情時,依法應由醫師親自告知其病情與醫療方針。
比較維度 醫師 VS 家屬或護理人員
法律告知地位 法定的告知義務主體 輔助說明或情緒支持
專業解釋範圍 病情、方針、維生抉擇 日常生活照護協助
病患要求知悉時 必須親自向病患說明 應引導並由醫師說明
💬醫師是病情告知的唯一責任主體,不可因擔心病人受打擊而由他人代行其職。
🧠 記憶技巧:病人想知,醫師必講;不可委託,法律保障。
⚠️ 常見陷阱:考題常陷阱式地描述「為減少心理衝擊,由家屬或護理師代為告知」,這在法律層面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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