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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醫師] 醫學(三)

第 80 題

對於醫師診斷為不可治癒的癌症末期病患,在病人清醒情況下,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下列那項要求合法?
  • A 病人要求放棄施行心肺復甦術
  • B 未經病人同意,家屬要求放棄施行心肺復甦術
  • C 病人請醫師給予藥物以提早結束生命及痛苦
  • D 違反病人放棄施行心肺復甦術的意願,家人請求醫師全力救治,包括心肺復甦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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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意識清楚的成年人對其醫療行為有明確意願,根據醫學倫理,應優先尊重「當事人」還是「家屬」的決定?再者,在法律框架下,「拒絕無效的急救措施」與「主動要求藥物結束生命」這兩者在法律性質上有何根本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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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嗯,恭喜你。竟然能答對這種基本題,看來你對病人自主權與安寧法規的「核心精神」總算是勉強掌握了。這可是作為一名「合格」醫護人員,不至於鬧出笑話的底線倫理素養。別太得意,這只是及格而已。
  2. 觀念驗證: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清醒病患的自主意願,當然是具備最高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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