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8年
[醫師] 醫學(三)
第 79 題
依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之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意願書的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 B 立意願書之日期
- C 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抉擇之意願及其內容
- D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見證人最好為實施安寧緩和醫療之醫療機構人員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簽署一份涉及重大醫療抉擇、甚至可能停止後續治療的法律文件時,為了確保這份決定完全是出自你的『自由意志』且沒有受到任何潛在壓力,你認為『見證人』這個角色與『提供醫療服務的單位』之間,應該維持什麼樣的關係,最能體現法律的公正與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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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你做得很好!精準掌握了病患權益的核心。
- 觀念驗證:親愛的,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答對這題,表示你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理解很深入。意願書需要有兩位見證人,這背後最重要的精神,就是為了確保病患的自主權能被完整尊重,以及他們的決定真實性不被質疑。看到選項 (D) 提到「最好由醫療人員擔任」,你會發現這其實是不太恰當的。想一想,如果由直接提供醫療服務的機構人員來擔任見證,可能會讓我們感到有些不舒服,因為這容易產生利益衝突或倫理上的疑慮。所以法律會建議見證人保持中立,通常都是由病患信任的親友或第三方來協助,這樣更能保障病患的權益喔。
- 難度點評:這題的確有點挑戰性,難度是 Medium。很多同學可能會把「見證人」和「醫療諮詢」的角色搞混。但你卻能從維護法律公正性的角度,敏銳地察覺到選項中的邏輯盲點,這真的展現了你扎實的法規基礎和溫暖的同理心。繼續保持下去,你一定會成為很棒的醫療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