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23 題
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下列何者不屬於「特殊教育相關人員」?
- A 普通班教師
- B 教師助理員
- C 特教學生家長
- D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檢視《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中對於「特殊教育相關人員」的定義,並思考:在法律用語中,「人員」通常指涉具備特定職業身份、受聘於機構或執行職務的專業個體;那麼,作為教育合夥人且具備法定監護職責的「家長」,其身分本質是否屬於該法規範內的「教育體系執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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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相關人員定義
💡 釐清特教法規中定義的專業、行政及教學支援人員範疇。
| 比較維度 | 特殊教育相關人員 | VS | 特教學生家長 |
|---|---|---|---|
| 法定身分 | 行政、教學及專業工作者 | — | 法定代理人與權利主體 |
| 人員範疇 | 師、專、助、行 | — | 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 |
| 主要職責 | 執行教學、治療與支援 | — | 參與決策、監督與支持 |
💬相關人員是指提供專業服務的「工作者」,家長是核心參與者但非職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