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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23 題

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下列何者不屬於「特殊教育相關人員」?
  • A 普通班教師
  • B 教師助理員
  • C 特教學生家長
  • D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檢視《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中對於「特殊教育相關人員」的定義,並思考:在法律用語中,「人員」通常指涉具備特定職業身份、受聘於機構或執行職務的專業個體;那麼,作為教育合夥人且具備法定監護職責的「家長」,其身分本質是否屬於該法規範內的「教育體系執行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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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教相關人員定義
💡 釐清特教法規中定義的專業、行政及教學支援人員範疇。
比較維度 特殊教育相關人員 VS 特教學生家長
法定身分 行政、教學及專業工作者 法定代理人與權利主體
人員範疇 師、專、助、行 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
主要職責 執行教學、治療與支援 參與決策、監督與支持
💬相關人員是指提供專業服務的「工作者」,家長是核心參與者但非職務人員。
🧠 記憶技巧:特教人員:師、專、助、行(教師、專業師、助理員、行政員)。家長是隊友,不是職員。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只有特教老師才算,忽略普通班教師及教學助理員亦在法定範疇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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