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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8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17 題

依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針對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與計畫內容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計畫內容須包括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 B 計畫內容須包括學生的家庭狀況
  • C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必須包括學生本人
  • D 內容涵蓋轉銜輔導,且此輔導包括升學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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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規劃一份針對特教生的法律文件時,考量到對象從幼兒到成人、從輕度到重度障礙皆有,你認為法律在規定「誰必須出席會議」時,會如何權衡「學生自主權」與「實際發展程度」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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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敘述錯誤的選項,正確答案為C。關於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1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轉學生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新生應於開學前訂定初步個別化教育計畫,並於開學後一個月內檢討修正。前項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期至少應檢討一次。為使身心障礙學生有效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訂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相關指引,供各級學校參考;指引之研擬過程,應邀請身心障礙者及其代表性組織參與。幼兒園應準用前四項規定,為身心障礙幼兒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由法條原文可知,學校在訂定計畫時的法定程序為「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參與,其立法精神在於賦予學生參與討論及表達意見的權利與機會,而非強制規定參與會議的人員「必須包括」學生本人。若學生因故無法或不願出席,只要學校已依法踐行邀請之程序即符合規範。因此,選項C指稱參與人員必須包括學生本人為錯誤敘述,為本題之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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