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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23 題

23.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下列何者不屬於「特殊教育相關人員」?
  • A 普通班教師
  • B 教師助理員
  • C 特教學生家長
  • D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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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特殊教育法》的法理邏輯思考:法律條文中所定義的「人員」,通常是指在教育體制內「履行特定職務、職責或提供專業支持」的職位從業者,還是指在法律地位上屬於「受教育者之法定代理人」或「權利關係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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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教相關人員定義
💡 特教人員指法律編制內的專業與支持人員,家長屬關係人而非人員。
比較維度 特殊教育相關人員 VS 特教學生家長
法律身分 法定編制或聘僱人員 學生之法定監護人
角色功能 提供專業教學與行政支持 參與教育決策與監督權利
包含範疇 教師、治療師、助理員 學生之父母或家長
💬家長雖參與特教程序,但在法規員額編制中不屬於「特教相關人員」。
🧠 記憶技巧:專業、老師、助理員,家長只是關係人。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參與 IEP 團隊的所有成員(包含家長)都屬於法律定義的「特教相關人員」。
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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