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職能治療師] 職能治療學概論
第 23 題
23.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下列何者不屬於「特殊教育相關人員」?
- A 普通班教師
- B 教師助理員
- C 特教學生家長
- D 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思路引導 VIP
請從《特殊教育法》的法理邏輯思考:法律條文中所定義的「人員」,通常是指在教育體制內「履行特定職務、職責或提供專業支持」的職位從業者,還是指在法律地位上屬於「受教育者之法定代理人」或「權利關係人」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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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相關人員定義
💡 特教人員指法律編制內的專業與支持人員,家長屬關係人而非人員。
| 比較維度 | 特殊教育相關人員 | VS | 特教學生家長 |
|---|---|---|---|
| 法律身分 | 法定編制或聘僱人員 | — | 學生之法定監護人 |
| 角色功能 | 提供專業教學與行政支持 | — | 參與教育決策與監督權利 |
| 包含範疇 | 教師、治療師、助理員 | — | 學生之父母或家長 |
💬家長雖參與特教程序,但在法規員額編制中不屬於「特教相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