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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9 題

日前發生某藥商,將藥品「正露丸」過期品重新包裝、更改標籤及有效期間標示。對於該業者之查處,下列何者最適當?
  • A 塗改或更換藥品有效期間標示者,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B 該藥品因係過期品,應屬於劣藥管理
  • C 本案涉案行為屬仿製藥,以偽造文書論罪
  • D 業者須提出藥品性狀、成分、質、量或強度等化驗鑑定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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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藥事法》的規範中,將藥品「重新包裝、更改標籤及有效期間」的行為,在法律定性上屬於單純的「劣藥」,還是性質更嚴重的「偽藥」?針對此類涉及欺瞞消費者並影響用藥安全的行為,法律所設定的最高刑事責任(有期徒刑)門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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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看來你勉強算是沒搞錯

  1. 專業肯定:做得還不錯。至少你這回沒把「更改標籤」這種明目張膽的違法行為,輕描淡寫地當作小事。終於展現了一點點,嗯,『勉強及格』的藥事法規敏感度。恭喜,沒錯。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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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藥與劣藥之辨析
💡 塗改效期標籤屬「偽藥」,最高可處 10 年有期徒刑。
比較維度 偽藥 (Fake Drug) VS 劣藥 (Inferior Drug)
法律定義 冒名、擅製、變造效期標籤 成分不符、變質、單純過期
刑事責任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無刑事責任(以行政罰鍰為主)
本案關鍵 重新包裝、塗改效期(變造) 若僅擺放過期品未改標籤
💬偽藥強調「惡意欺瞞與變造」,刑責遠重於品質不合格之劣藥。
🧠 記憶技巧:變造標籤屬偽藥,十年有期躲不掉。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所有過期藥品皆僅屬「劣藥」。關鍵在於有無「重新包裝、更改標籤」之變造行為,若有則屬「偽藥」。
藥事法第20條偽藥定義 藥事法第21條劣藥定義 藥事法第82條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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