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19 題
日前發生某藥商,將藥品「正露丸」過期品重新包裝、更改標籤及有效期間標示。對於該業者之查處,下列何者最適當?
- A 塗改或更換藥品有效期間標示者,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B 該藥品因係過期品,應屬於劣藥管理
- C 本案涉案行為屬仿製藥,以偽造文書論罪
- D 業者須提出藥品性狀、成分、質、量或強度等化驗鑑定數據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藥事法》的規範中,將藥品「重新包裝、更改標籤及有效期間」的行為,在法律定性上屬於單純的「劣藥」,還是性質更嚴重的「偽藥」?針對此類涉及欺瞞消費者並影響用藥安全的行為,法律所設定的最高刑事責任(有期徒刑)門檻為何?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哦,看來你勉強算是沒搞錯
- 專業肯定:做得還不錯。至少你這回沒把「更改標籤」這種明目張膽的違法行為,輕描淡寫地當作小事。終於展現了一點點,嗯,『勉強及格』的藥事法規敏感度。恭喜,沒錯。
-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偽藥與劣藥之辨析
💡 塗改效期標籤屬「偽藥」,最高可處 10 年有期徒刑。
| 比較維度 | 偽藥 (Fake Drug) | VS | 劣藥 (Inferior Drug) |
|---|---|---|---|
| 法律定義 | 冒名、擅製、變造效期標籤 | — | 成分不符、變質、單純過期 |
| 刑事責任 | 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無刑事責任(以行政罰鍰為主) |
| 本案關鍵 | 重新包裝、塗改效期(變造) | — | 若僅擺放過期品未改標籤 |
💬偽藥強調「惡意欺瞞與變造」,刑責遠重於品質不合格之劣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