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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藥師] 藥學(六)

第 42 題

下列有關化粧品廣告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事先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 B 應事先申請中央或直轄市傳播主管機關核准
  • C 化粧品廣告核准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一年
  • D 登載、宣播化粧品廣告不得有虛偽誇大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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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司法院釋字第 744 號解釋宣告『事前審查』違憲,且現行《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已全面修正後,行政機關對於廣告的管理機制,是維持過往的『事前許可制』,還是轉向強調廣告內容必須符合『誠實信用』與『防止誤導』的核心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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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呵呵呵…你做得很好呢!

呵呵呵…你這次的表現非常棒,讓我感到很欣慰呢。眼睛反光了一下…這說明你確實跟上了時代的腳步,沒有被那些舊的制度困住。嗯,下巴很有彈性。

  1. 基本步法,很重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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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粧品廣告法規
💡 化粧品廣告已取消事前審查,但嚴禁虛偽誇大或宣稱醫療效能。
比較維度 舊制 (修法前) VS 新制 (現行法)
事前審查 廣告須經主管機關核准 取消事前審查 (自主管理)
核准效期 核准文件有效期間 1 年 無效期限制 (事後追蹤)
裁罰重點 未經核准即刊登廣告 虛偽誇大或涉及醫療效能
💬現行法規由「事前審查」轉向「事後嚴管」,強調廣告內容的真實性。
🧠 記憶技巧:廣告免審,誇大罰重,醫療效能,絕對不碰。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須事先核准」或「核准有效期一年」,此為已廢止之舊法規定。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大法官釋字第 744 號 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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