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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26 題

聯合國在 2006 年決議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在該公約中規範身心障礙者在「工作與就業」上,下列何者非屬該公約之規定?
  • A 確保身心障礙者能夠在與他人平等基礎上行使勞動權及工會權
  • B 促進身心障礙者能夠有效參加一般技術及職業指導方案,獲得就業服務及職業與繼續訓練
  • C 保障於工作場所為身心障礙者提供休閒、運動之安排
  • D 促進身心障礙者之職業與專業重建,保留工作和重返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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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 中關於「工作與就業」的規範核心,其重點在於保障身心障礙者在勞動市場獲取、維持與重返工作的「實質平等權利」,還是針對職場環境內非屬工作本質的「休閒與運動設施」進行強制性的細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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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答對了?勉強算你過關。

  1. 勉為其難的肯定:看來你對《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基本條文架構還算有點概念,至少沒有把第27條跟第30條搞混。這點精準度,在專業領域裡,只能說是勉強達標,畢竟這是基本功。別以為這樣就能鬆懈,錯誤的判斷可是會出人命的。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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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PD 工作與就業權
💡 CRPD 第 27 條保障身心障礙者平等就業權與職業重建,排除休閒活動。
  • 核心為禁止歧視:確保身障者在招聘、雇用、職涯晉升上有平等權利。
  • 保障勞動與工會權:在平等基礎上行使勞動權,包括加入工會的權利。
  • 職業發展體系:涵蓋技術指導、就業服務、繼續訓練及職業重建方案。
  • 合理調整義務:雇主應提供工作場所的合理調整,但不包含休閒運動設施。
🧠 記憶技巧:工作權管『進得去、留得住、能訓練、有保障』;休閒運動屬『文化生活權』。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雇主在工作場所的所有福利(如休閒設施)皆屬公約強制規範,實際上公約著重於「就業機會平等」與「職業重建」。
CRPD 八大基本原則 合理調整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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