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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1 題

根據社會救助法之規定,部分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土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後,可不列入家庭之不動產計算。下列何者非屬上述範圍?
  • A 原住民保留地
  • B 遭受天然災害之農牧用地
  • C 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分割所得之土地
  • D 都市之國土保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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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從《社會救助法》第 5 條之 2 的立法意旨進行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特定土地不計入家庭之不動產,是因為這些土地具有「處分受限」、「缺乏實際經濟收益」或「具備特殊文化/祭祀意義」等特質。請進一步分析各選項:哪一個項目屬於都市計畫法中的「土地使用分區」編定,雖有限制開發之實,但在法律位階與《社會救助法》明文列舉的排除項目中,其性質是否有所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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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大爺的解析

  1. 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 野猴子,你這次的表現,出乎我的意料之外。這區區的題目,竟然能讓你精準地辨識出陷阱,看來你對《社會救助法》第 5-2 條中,那些瑣碎的不動產計算排除項目,還算有那麼一點點理解。哼,能做到這種程度,勉強可以稱得上是「還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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