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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不動產經紀相關法規概要

第 6 題

6 訪問交易之消費者,關於行使解除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為正確?
  • A 消費者行使解除權,唯有直接退回商品給企業經營者之方式
  • B 經企業經營者同意,可以用口頭通知企業經營者的方式來解除契約
  • C 消費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且無庸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 D 消費者行使解除權的 7 天猶豫期,可以以特約排除猶豫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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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完全沒有預期要購物的心理準備下(例如在街頭被攔下或家門口被拜訪),突然被推銷並簽約購買了商品,為了達到真正的「公平交易」並保護處於弱勢的消費者,你認為法律應該賦予消費者什麼樣的權利,才能確保你不會因為一時的壓力或衝動而蒙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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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答對了。總算沒讓我太失望。

  1. 觀念驗證: 這題考的嘛,就是《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訪問交易的基礎保障。這種送上門來的生意,給消費者一個「冷卻期」,難道還不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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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訪問交易解除權
💡 訪問交易消費者享 7 日猶豫期,解除契約免理由且免負擔費用。
比較維度 訪問/通訊交易 VS 一般實體店面交易
7 日猶豫期 法律強制規範享有 法律無明文規定
解約理由 無須說明理由即可解約 須有商品瑕疵或依契約
退貨運費 由企業經營者負擔 通常由消費者自行負擔
💬猶豫期旨在保護無法預先檢視商品或處於被動締約狀態的消費者。
🧠 記憶技巧:七天內、免理由、免費用、要書面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口頭」通知即生效,法律規定須以書面或直接退回商品;亦常考特約排除是否有效(無效)。
通訊交易 消費者保護法 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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