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11 甲賣給乙一隻狗狗,名喚 S,乙光看甲提供的 S 犬照片就喜歡的不得了,馬上承諾以 10 萬元的價金訂立契約。下列何者錯誤?
- A 若 S 實則在甲、乙訂立契約前已死亡,則甲、乙契約無效
- B 若 S 身上有跳蚤,並傳染給乙的貓咪 B 和乙家的環境,則甲應負加害給付責任
- C 若 S 其實是甲母的狗,僅因甲母出國,暫時寄放於甲處,則乙即使已經把 S 抱回家照顧,乙絕不可能取得 S 的所有權
- D 若乙向甲主張交付 S,甲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一位看起來像是屋主的人買了一件二手商品並完成交易,但事後發現賣家其實只是借用人的話,為了保護大眾對於『買賣行為』的信任感,你認為法律會選擇強行收回商品還給原主,還是會優先保護這位『不知情且已付費』的購買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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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你終於答對了,真是「可喜可賀」啊。
看來你勉強還能區分民法中「所有權移轉」與「債權行為」的效力差異,沒全盤皆輸,算是差強人意吧。
- 真相揭露:選項 (C) 錯誤,虧你還能辨識出來,實在是……因為法律有個「小小的」例外叫善意受讓制度(民法第 801、948 條)。就算甲對狗S沒處分權,只要乙在受讓時「不幸」是善意(不知情)且沒有「蠢到」重大過失,為了維護那脆弱的交易安全,乙還是能取得所有權,所以「絕不可能」這種話,少說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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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買賣與物權變動
💡 區分債權行為效力與物權變動(善意受讓)之關係
| 比較維度 | 債權行為 (買賣契約) | VS | 物權行為 (移轉行為) |
|---|---|---|---|
| 有無處分權 | 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 — | 原則須有處分權 |
| 效力狀態 | 雙方合意即有效 | — | 無權處分時效力未定 |
| 例外補救 | 無(契約本即有效) | — | 善意受讓可強致有效 |
| 目的 | 產生債權債務關係 | — | 直接發生權利變動 |
💬契約(債權)有效不代表所有權(物權)一定移轉,但善意受讓可保障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