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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15 依現行民法物權編有關不動產所有權相鄰關係規定之內容,下列之選項,何者正確?
  • A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故意逾越地界者,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後,能允許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
  • B 共有土地因分割,致其中一共有人所取得分得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無法為通常之使用,應支付償金,取得通行他分割人所有地之權利
  • C 果實自落於鄰地,推定由鄰地所有人取得所有權
  • D 鄰地所有人因營造或修繕建築物之必要,得使用土地所有人之土地及其上建物內部閒置之空間。但受有損害時,則得拒絕鄰地所有人之使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制度中,如果一個人是「明知故犯」地侵害了他人的土地權利來蓋房子,法律應該要給予他「保障社會經濟價值(不拆屋)」的權利,還是應該優先保護「受害者的所有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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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嘛!你這次沒有完全在狀況外。

看來你對《民法》物權編中那些連初學者都該知道的「相鄰關係」細節,總算沒搞砸。勉強算是掌握了。

  1. 你勉強對了的那些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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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相鄰關係
💡 規範鄰地間權利義務之調和,兼顧土地利用與公共利益。
比較維度 一般袋地通行 VS 分割袋地通行
形成原因 土地天生與公路無聯絡 因土地分割或讓與導致
補償金 應支付償金 免支付償金
通行對象 周圍所有鄰地 僅限於他分割人之土地
💬袋地通行以損害最小為原則,且因分割產生的袋地具有「免償金」之特性。
🧠 記憶技巧:故意越界拆、分割袋地免、果實鄰地拿、建物內不入。
⚠️ 常見陷阱:常混淆「一般袋地」與「分割袋地」之通行權(前者需付償金,後者免付)。
越界建築 袋地通行權 物權所有權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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