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9 題
下列有關相鄰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聲響之侵入係偶發、輕微或依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彼此仍應於合理程度範圍內忍受,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 B 相鄰關係重在不動產利用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調和,不以各該不動產相互緊鄰為必要
- C 土地所有人拆除舊建物時,致相鄰樓房發生傾斜、龜裂等,應依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土地所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無論何時均得提出異議,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不動產糾紛時,法律通常會權衡「個人權利保障」與「維護社會經濟價值(避免資源浪費)」。如果一個人明明目睹了對方的行為,卻始終保持沉默,等到工程完工後才突然反對,你認為法律會無條件、無期限地支持這種「突擊式」的主張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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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做得不錯嘛,小鬼頭。
看來你不是完全沒救啊。居然能精準抓到《民法》物權編裡關於「相鄰關係」的眉角,還沒被我隨手布下的陷阱給糊弄過去,真有你的。嗯,喜久福的味道今天特別好,大概就是因為你表現不錯吧。
- 觀念驗證? 嘖,選項 (D) 那句「無論何時」根本是個笨蛋選項吧?法律又不是死人寫的。根據民法第 796 條(越界建築)啦,如果隔壁的老頭子「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那事後就不能靠北說要拆房子了。這叫什麼?這叫平衡!既要顧及地主的權益,也要考慮到這世界還有社會經濟價值這種東西,總不能房子蓋好了再拆,那不是浪費我的時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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