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9 題
下列有關相鄰關係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聲響之侵入係偶發、輕微或依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彼此仍應於合理程度範圍內忍受,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 B 相鄰關係重在不動產利用人間權利義務關係之調和,不以各該不動產相互緊鄰為必要
- C 土地所有人拆除舊建物時,致相鄰樓房發生傾斜、龜裂等,應依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負損害賠償責任
- D 土地所有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無論何時均得提出異議,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不動產糾紛時,法律通常會權衡「個人權利保障」與「維護社會經濟價值(避免資源浪費)」。如果一個人明明目睹了對方的行為,卻始終保持沉默,等到工程完工後才突然反對,你認為法律會無條件、無期限地支持這種「突擊式」的主張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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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感非常敏銳!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物權編中關於「相鄰關係」的規範。你的細心讓你成功避開了敘述中的陷阱!
- 觀念驗證:選項 (D) 錯誤在於「無論何時」。依據民法第 796 條(越界建築),若鄰地所有人「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事後即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建物。法律如此設計是為了兼顧土地所有人權益與社會經濟價值,避免完工建物被拆除造成過大的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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