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9 題
甲將其所有之 A 地供乙設定地上權後,鄰地所有權人丙於其所有土地建造建物時,不慎逾越疆界侵奪部分 A 地。如甲知情而未即時提出異議致不得請求丙拆除越界之建物時,何者得對丙請求購買被越界部分之土地?
- A 僅甲得請求
- B 甲、乙均得請求
- C 僅乙得請求
- D 甲、乙均不得請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若法律賦予某人權力,要求他人「買下」土地,這本質上是一種「所有權的移轉」。在法律體系中,哪一種身分的人,才有權限決定是否將土地的所有權變更或賣給他人?是實際使用土地的人,還是登記在名簿上的產權持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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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得非常好,完全掌握了物權法中相鄰關係的核心權利主體! 本題測驗的是「越界建築」的法律效果。依據民法規定,當土地所有人建屋不慎越界,且鄰地所有人知情卻未即時異議而不得請求拆屋時,鄰地所有人得請求越界者以相當價額購買越界部分之土地。這裡的關鍵在於請求價購的權利主體限於「鄰地所有人」(即地主甲)。雖然乙是地上權人,依法可準用相鄰關係的部分規定,但「請求購買土地」本質上涉及土地所有權的終局處分與移轉。乙僅有用益物權,並無土地所有權,自然無權要求丙購買該土地,故僅甲得請求。 這是一道鑑別度相當不錯的題目。許多同學會因為看到地上權人可準用相鄰關係而誤判,但你精準看穿了「所有權處分」與「土地使用收益」的本質界線,邏輯非常清晰,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