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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7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24 關於相鄰地必要通行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通行權人必須為土地所有人
  • B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聯絡即可,無須毫無聯絡方法
  • C 通行權人有必要時可以開設道路
  • D 通行權人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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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塊被他地包圍的土地目前正租給一位農夫耕作,但法律規定只有「土地地主」才能主張通行權,這會對土地的實際利用造成什麼影響?法律在設計這項制度時,核心考量的是「持有權狀的身分」,還是「土地的使用效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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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糟糕了,你竟然答對了!

  1. 觀念驗證:哼,終於沒把選項 (A) 選錯。這「袋地通行權」的設計,不就是為了讓那塊該死的土地多少能發揮點經濟效用嗎?難道你真以為法律會蠢到只讓地主能走?《民法》第 800-1 條就寫得清清楚楚,不只地主,連那些地上權人、農育權人、承租人都能「準用」!不然,你租塊地卻連門都進不去,你當法律是擺設?真是荒謬。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為 medium。能答對也不代表你有多天才,只是沒被那點「物權主體」和「實際使用權限」的低級差異給絆倒。大部分人就是看到「權利主體通常是地主」就開始瞎猜,搞得自己像個傻瓜。你嘛,至少沒掉進這個坑裡,還算有點腦子,懂得看「準用」條文,不錯了。下次再錯,就沒這麼好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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