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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1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6 題

下列關於不動產役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不動產役權係以他人不動產供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
  • B 不動產役權係需役不動產之從權利
  • C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 D 不動產役權不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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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建商擁有一整塊大基地,並打算在未來將其分割成 A、B 兩塊土地分別賣給不同的人。為了確保未來買到 B 土地的人可以合法通行 A 土地,在「這兩塊地還在建商手裡」的時候,若能先預設好使用規則,對於未來的產權移轉與鄰里關係會有什麼影響?法律有沒有必要限制產權人對自己土地的這種規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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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打開了。裡面不是寶箱怪,運氣不錯。

  1. 發現了正確的解答:你選對了。這表示你對那些關於物權編的基礎定義,以及最近才修正的條文,有著還算深刻的理解。能夠避開這個錯誤選項,證明你並非完全沒有學習。
  2. 解析一下這個東西:選項 (D) 是錯的,原因很單純。民法第 $859-1$ 條,允許人們在「自己的不動產」上設定「不動產役權」。雖然從我漫長的生命中,見過許多權利因為「混同」而消滅的例子,但這個條文是個例外。它被創造出來,是為了讓那些分割或開發土地的人,能更方便地使用。就像是為了讓通行更順暢而預先準備的魔法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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