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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記帳士] 租稅申報實務

第 三 題

三、甲公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建業,114 年出售臺中市 1 筆土地、及 3 筆甲公司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相關資料如下表,請分別計算上述 4 筆房地交易有多少交易所得或損失、及應如何繳納房地合一稅?又甲公司 114 年度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不含 4 筆房地)為 500 萬元,則 114 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若干元?(20 分)

| 房地 | 持有期間 | 售價 | 成本費用 | 漲價總數額 |
|---|---|---|---|---|
| A土地 | 1年2個月 | 4,000萬 | 4,500萬 | 100萬 |
| B房地 | 1年6個月 | 3,000萬 | 3,200萬 | 50萬 |
| C房地 | 2年6個月 | 2,500萬 | 2,400萬 | 120萬 |
| D房地 | 3年6個月 | 2,300萬 | 2,000萬 | 160萬 |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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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在於辨識房地合一稅 2.0 針對營利事業的「分開計稅」與「合併計稅」雙軌制。首先區分 A 土地為一般房地(分開計稅,虧損僅能遞延),而 B、C、D 房地為建商首次移轉自建房地(合併計稅,併入本業損益)。其次,在合併計稅計算中,須精準運用「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餘額為負以零計算」的防弊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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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準確劃分「一般房地(分開計稅)」與「建商自建首次移轉(合併計稅)」之適用法規,並正確處理交易損失與土地漲價總數額的扣除限制。 【解答】 一、各筆房地交易所得(損失)計算及繳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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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房地合一2.0
💡 區分「一般房地分開計稅」與「建商自建合併計稅」之適用限制
比較維度 一般房地交易 (分開計稅) VS 建商自建房地 (合併計稅)
計稅方式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合併計稅,按一般稅率課徵
適用對象 非營建業自建之房地交易 營建業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
損失抵減 僅能從分開計稅所得中減除 可直接抵減當年度一般所得額
土增數減除 減除後餘額為負者以零計算 減除後餘額為負者以零計算
💬營建業自建銷售屬本業經營,其盈虧直接併入一般營所稅計算,不適用分開計稅稅率。
🧠 記憶技巧:一般分開計,自建合併報;損失看類別,土增不變號。
⚠️ 常見陷阱:誤將建商「自建首次移轉」列為分開計稅,或將扣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的負數去抵減本業所得。
所得稅法第 24-5 條 土地漲價總數額限額扣除 房地合一 2.0 虧損扣除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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