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14年
[記帳士] 租稅申報實務
第 三 題
三、甲公司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建業,114 年出售臺中市 1 筆土地、及 3 筆甲公司興建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相關資料如下表,請分別計算上述 4 筆房地交易有多少交易所得或損失、及應如何繳納房地合一稅?又甲公司 114 年度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不含 4 筆房地)為 500 萬元,則 114 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若干元?(20 分)
表:
- A土地:持有1年2個月,售價4,000萬,成本費用4,500萬,漲價總數額100萬
- B房地:持有1年6個月,售價3,000萬,成本費用3,200萬,漲價總數額50萬
- C房地:持有2年6個月,售價2,500萬,成本費用2,400萬,漲價總數額120萬
- D房地:持有3年6個月,售價2,300萬,成本費用2,000萬,漲價總數額160萬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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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在於辨識房地合一稅 2.0 針對營利事業的「分開計稅」與「合併計稅」雙軌制。首先區分 A 土地為一般房地(分開計稅,虧損僅能遞延),而 B、C、D 房地為建商首次移轉自建房地(合併計稅,併入本業損益)。其次,在合併計稅計算中,須精準運用「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餘額為負以零計算」的防弊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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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準確劃分「一般房地(分開計稅)」與「建商自建首次移轉(合併計稅)」之適用法規,並正確處理交易損失與土地漲價總數額的扣除限制。 【解答】 一、各筆房地交易所得(損失)計算及繳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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