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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申論題 110年 [記帳士] 租稅申報實務

第 一 題

📖 題組:
三、請依我國現行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甲公司之總機構設在臺北市,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計算題請詳細列出計算式)。 (一)甲公司於 110 年出售中華民國境內之 4 筆房地產,相關資料如下表,假設均非甲公司自行興建之房屋,且成本、費用均取得合法憑證。請分別計算 4 筆房地產交易有若干課稅所得?又 4 筆房地交易應如何申報繳納交易所得稅?(12 分) | | 取得時間 | 出售時間 | 取得房地成本、費用 | 出售房地收入 | 公告現值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 | A土地 | 104年1月 | 110年7月 | 1,000萬元 | 2,000萬元 | 500萬元 | | B房地 | 105年1月 | 110年6月 | 1,100萬元 | 1,900萬元 | 400萬元 | | C房地 | 106年1月 | 110年9月 | 1,200萬元 | 1,800萬元 | 200萬元 | | D房地 | 109年1月 | 110年9月 | 1,300萬元 | 1,500萬元 | 150萬元 | 請依下列表格順序繪製到試卷上,將答案填入空格中作答,否則不予計分。 | | 持有期間 | 房地課稅所得額 | 應如何申報納稅 | |---|---|---|---| | A土地 | 6年6個月 | | | | B房地 | 5年5個月 | | | | C房地 | 4年8個月 | | | | D房地 | 1年8個月 | | | (二)承上題,假設甲公司 110 年又出售中華民國境內之 E 房地,資料如下表,若甲公司 110 年度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不含房地)為 500 萬元,則 110 年度甲公司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若干?(8 分) | | 取得時間 | 出售時間 | 取得房地成本、費用 | 出售房地收入 | 公告現值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 |---|---|---|---|---|---| | E房地 | 110年1月 | 110年10月 | 1,400萬元 | 1,200萬元 | 50萬元 |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甲公司於 110 年出售中華民國境內之 4 筆房地產,相關資料如下表,假設均非甲公司自行興建之房屋,且成本、費用均取得合法憑證。請分別計算 4 筆房地產交易有若干課稅所得?又 4 筆房地交易應如何申報繳納交易所得稅?(12 分) (表格數據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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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房地合一稅2.0」之新舊制過渡時期判斷。解題時須先檢視「取得時間」與「出售時間」,以判定適用舊制(土地免稅)、房地合一1.0(併入所得合併計稅)或房地合一2.0(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計算課稅所得時,別忘了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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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營利事業處分房地,應依「取得日期」及「交易日期」判斷適用稅制;房地合一課稅所得額=出售收入-成本費用-土地漲價總數額。 【解答】 一、 各筆房地產之計算過程與法規依據:

小題 (二)

承上題,假設甲公司 110 年又出售中華民國境內之 E 房地,資料如下表,若甲公司 110 年度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不含房地)為 500 萬元,則 110 年度甲公司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若干?(表格數據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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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稅2.0」之分開計稅及損失扣抵順序,並須結合前題判斷舊制及1.0案件的申報方式。關鍵在於房地交易損失應「先扣抵同稅率所得,再扣抵不同稅率所得」,最後將一般營所稅與分開計稅之房地合一稅額合併加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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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關鍵】營利事業適用房地合一2.0之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扣除,扣除不足始得自不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扣除;此外,舊制土地免納所得稅,房地合一1.0則須併入一般營利事業所得課稅(20%)。 【解答】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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