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申論題
108年
[記帳士] 租稅申報實務
第 一 題
📖 題組: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甲於 108 年 4 月 1 日簽約出售一筆房地產給乙,並於 108 年 5 月 1 日完成移轉登記。該筆房地產之成交價格為 3,000 萬元,房屋標準價格為 5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 1,000 萬元,公告地價為 800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700 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為 80 萬元,應納契稅為 3 萬元。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6 分,共 30 分)(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一)若該筆房地產係於 105 年 3 月 1 日買賣取得,成交價格為 900 萬元,取得時土地公告現值為 300 萬元,房屋標準價格為 100 萬元,甲僅能舉證售屋仲介費用 30 萬元,大樓管理費 20 萬元,購屋貸款利息支出 50 萬元。請以對甲稅負最低的方式,計算該筆房地產之交易所得(損失)、課稅所得額與應適用之稅率? (二)承上例,若該筆房地產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自住要件,其課稅所得額與應適用之稅率為何? (三)說明房地合一稅適用自住規定之法定要件。 (四)說明該筆房地產應於何時申報所得稅?若該筆房地產之交易結果發生損失,應如何處理? (五)若未依規定申報,或已依規定申報但有短漏報之情形,可能遭受何種處罰?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甲於 108 年 4 月 1 日簽約出售一筆房地產給乙,並於 108 年 5 月 1 日完成移轉登記。該筆房地產之成交價格為 3,000 萬元,房屋標準價格為 50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為 1,000 萬元,公告地價為 800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為 700 萬元,應納土地增值稅為 80 萬元,應納契稅為 3 萬元。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回答下列問題:(每小題 6 分,共 30 分)(請詳列計算式,否則不予計分) (一)若該筆房地產係於 105 年 3 月 1 日買賣取得,成交價格為 900 萬元,取得時土地公告現值為 300 萬元,房屋標準價格為 100 萬元,甲僅能舉證售屋仲介費用 30 萬元,大樓管理費 20 萬元,購屋貸款利息支出 50 萬元。請以對甲稅負最低的方式,計算該筆房地產之交易所得(損失)、課稅所得額與應適用之稅率? (二)承上例,若該筆房地產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自住要件,其課稅所得額與應適用之稅率為何? (三)說明房地合一稅適用自住規定之法定要件。 (四)說明該筆房地產應於何時申報所得稅?若該筆房地產之交易結果發生損失,應如何處理? (五)若未依規定申報,或已依規定申報但有短漏報之情形,可能遭受何種處罰?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一)
請以對甲稅負最低的方式,計算該筆房地產之交易所得(損失)、課稅所得額與應適用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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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房地合一稅 1.0 版之計算。解題關鍵在於辨識出售與取得日落入新制範圍,並利用『擇有利者適用』的原則,比較實際發生可認列之移轉費用(30萬)與法定推計費用(成交價5%),以得出最低的課稅所得及正確的稅率。
小題 (二)
承上例,若該筆房地產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之自住要件,其課稅所得額與應適用之稅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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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房地合一稅(1.0版)中自住房地租稅優惠之計算。解題關鍵在於先算出一般情形下的課稅所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再扣除自住房地法定400萬元之免稅額,最後適用自住房地專屬稅率10%。
小題 (三)
說明房地合一稅適用自住規定之法定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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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所得稅法中有關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優惠稅率的法定要件,屬純記憶型法條題。作答時應精準列出所得稅法第4條之5規定的三項核心條件:戶籍及居住年限滿六年、無出租營業之限制、以及六年內未曾適用過之限制。
小題 (四)
說明該筆房地產應於何時申報所得稅?若該筆房地產之交易結果發生損失,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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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房地合一稅申報期限及損失盈虧互抵規定的熟悉度。解題時應先引述所得稅法第14-5條關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次日起算30日內』的申報期限並代入題幹日期計算,接著依所得稅法第14-4條說明『三年內』扣抵『同類所得』的損失處理原則。
小題 (五)
若未依規定申報,或已依規定申報但有短漏報之情形,可能遭受何種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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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房地合一稅的罰則考題,應立即聯想《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的專屬規定。答題時須精準區分「行為罰(未申報但無應納稅額)」與「漏稅罰(已申報而漏報、未申報且漏報)」三種情境,並寫出正確的罰鍰金額或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