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48 題
交通科技執法是一種用科技儀器來監測交通情形、舉發違規事件、降低車禍意外機率、減省警察人力的一種方式,其最大目的為「遏止違規行為,減少交通事故傷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交通科技執法是機器作成的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
- B 交通科技執法的書面行政處分,仍必須要署名,不得以蓋章為之
- C 交通科技執法得不給予陳述意見的機會
- D 交通科技執法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處分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日起算為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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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為了提升效率,利用自動化設備大規模處理違規事件時,若其違規事實(如超速)已非常明確,你認為法律在「行政文書的記載要求」上,會採取比一般人工判斷更嚴格、還是較具彈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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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重點為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之法定情形。交通科技執法是透過科技儀器來監測並舉發違規事件,屬於以自動機器所作成的行政處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97條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由於交通科技執法符合該條文第三款「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之規定,因此該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故選項A之敘述正確。
自動化行政處分
💡 機器自動作成之行政處分,在程序要求與理由記載上有所簡化。
| 比較維度 | 一般書面行政處分 | VS | 自動化行政處分 |
|---|---|---|---|
| 記明理由 | 原則上應記明理由 | — | 法律規定得不記明理由 |
| 機關首長署名 | 應簽名或蓋章 | — | 得以蓋章代之 |
| 適用情境 | 個別、具體之行政行為 | — | 大量、重複之執法行為 |
💬自動化處分為提升行政效率,在理由記載與程序上相對放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