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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智慧財產行政] 公平交易法

第 二 題

📖 題組:
甲公司與乙公司皆經營銷售化工原料,丙公司為甲公司、乙公司 X 原料之上游供應商,丙公司於 90 年起陸續與甲公司、乙公司等其他公司從事 X 原料買賣交易。最初於 90 年時,市場中只有丙一家公司從事 X 原料銷售,至 97 年後丁公司也開始自海外進口銷售 X 原料。因為丁公司進入市場,102 年後丙公司之市場占有率開始有明顯下降,甚至下降至近七成。嗣甲公司、乙公司也開始向丁公司購買 X 原料,甲公司購買之數量較多,乙公司購買之數量則相對較少。就此,丙公司通知甲公司自 105 年 1 月起停止銷售供應 X 原料;丙公司也提高乙公司 X 原料之售價,價格高於歷年售價,更也高出市場均價;丙公司對於其他買家則仍持續銷售供應 X 原料並維持原售價。甲公司、乙公司認為丙公司有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嫌,遂提出檢舉。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二)

丙公司停止銷售供應 X 原料予甲公司、對乙公司提高 X 原料售價之行為,可能違反何種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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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獨占事業」之認定及其「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思考順序:

  1. 先判斷丙公司是否具備「獨占地位」(依據市占率近七成,引公平法第7條、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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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考點有二:一是獨占事業之認定;二是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樣態(包括拒絕交易、不當決定價格及差別待遇)。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一)

丙公司是否為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對象?(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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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首先要辨識出這是關於公平交易法「適用主體」的問題。接著應該從公平交易法第2條關於「事業」的定義切入,檢視案例中的丙公司是否符合該定義要件。需點出其為提供商品從事交易的公司,藉此確立其為公平法規範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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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主要考驗考生對於公平交易法中「事業」定義之理解,藉此確認公平交易法之適用主體。 【理論/法規依據】

小題 (三)

若公平交易委員會最終作成違法認定與裁罰,丙公司應如何提出行政救濟?(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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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題程序法考題,重點在於公平交易法於修法後的行政救濟程序。過去公平法有「向公平會聲明異議」的特別救濟程序,但已於104年修法廢除。現在應回歸一般行政救濟程序,即依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辦理。說明流程:處分 -> 訴願(行政院) -> 行政訴訟(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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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對於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處分不服時的行政救濟程序,特別是考驗考生是否知悉現行法已回歸一般訴願與行政訴訟程序。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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