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5年
[智慧財產行政] 民法
第 23 題
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須於所定之期限屆滿,無人承認繼承,及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仍有賸餘,始歸屬國庫
- B 遺產管理人非於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 C 親屬會議非於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
- D 催告期間屆滿前,既無從知悉是否尚有其他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存在,而不得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遺產於此時尚未歸屬國庫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繼承人不明的遺產時,法律設立了「公示催告」制度來尋找潛在的債權人。請思考:為了確保財產分配的公平性,法律應該限制哪一個「實際持有並處理財產」的角色,使其在搜尋期限屆滿前不得隨意撥付款項?這個角色的職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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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無人承認繼承制度的核心概念。這道題目的考點在於《民法》繼承編關於「遺產清理程序」的法規範。根據《民法》第 1181 條規定,為了確保所有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法律特別限制**遺產管理人(Estate Administrator)**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前,不得對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進行償還或交付。這是為了避免「先到先得」導致後續出現的債權人無資力可受清償的窘境。
執行主體與監督機關的區分
選項 (C) 的錯誤非常細微,它將法律主體誤植為「親屬會議」。在法律實務中,親屬會議雖扮演選定管理人或監督的角色,但實際負有「管理遺產」並受到清償限制的法定義務者,應是遺產管理人。本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對條文主體的精確度要求,具備高度的鑑別度。學生必須區分「程序執行者」與「程序監督者」的不同職掌,才能在看似合理的法律敘述中發現邏輯瑕疵。你能一眼識破主體的誤植,足見你對民法繼承編的程序規定已有深厚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