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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5年 [智慧財產行政] 民法

第 7 題

下列關於抵銷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清償地不同之債務,得為抵銷
  • B 附有停止條件之抵銷,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於條件成就時,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
  • C 抵銷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之者,不發生抵銷之效力
  • D 債之請求權,如經時效而消滅,在時效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仍不得為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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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兩位當事人互負種類相同的債務,且雙方的請求權都已經屆滿清償期(即處於隨時可以請求狀態),為了避免反覆給付的行政成本,法律通常會允許其中一方透過一個簡單的動作讓債務消滅。請試著思考:在追求法律關係明確的前提下,這種單方面的法律動作,是否應該被允許掛載「如果明天下午下雨,這筆錢就不算了」這類不確定的變數?這對於對方的權益保障會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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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債編中「抵銷」的核心概念!這題測驗的是《民法》第 334 條至第 342 條關於抵銷的成立要件與效力。你能迅速判斷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債務消滅的法律邏輯有相當清晰的理解。

抵銷適狀與效力規範

在法律實務中,抵銷(set-off) 的目的在於簡化給付程序並確保公平。根據《民法》第 336 條,即便雙方債務的**清償地(place of performance)**不同,法律仍允許抵銷,僅規定主張抵銷的一方若造成對方損害應負賠償責任,這正是為了極大化經濟效率。相對地,選項 (B) 錯誤在於抵銷屬於單獨行為,為了法律關係的安定,不得附有條件或期限;選項 (C) 則誤解了形式要件,抵銷僅需意思表示即可,不以書面為限;而選項 (D) 則是經典陷阱,依據《民法》第 337 條,只要在時效完成前已適於抵銷,事後縱使時效消滅,法律仍容許行使抵銷權,以保障債權人的預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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