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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5年 [法制]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第 四 題

甲、乙、丙分別為 A、B、C 三筆互相緊鄰土地的所有人。甲主張 A 地為袋地,只有藉由通行 B 及 C 地,方能通行至附近公路,但因溝通未果,乃以乙、丙為被告,訴請確認甲對 B 部分土地(面積 20 平方公尺)及對 C 部分土地(面積 20 平方公尺)均有通行權。乙抗辯稱:甲利用 B 地通行部分,面積至多只有 10 平方公尺,其餘應藉由 C 地通行;丙亦抗辯稱:甲利用 C 地通行部分,面積至多亦只有 10 平方公尺,其餘應藉由 B 地通行。第一審法院判決甲全部勝訴,乙不服而提起上訴,丙並未聲明不服。試問:乙上訴效力是否及於丙?(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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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的是「確認袋地通行權之訴」在多數被告(相鄰地所有人)時的「共同訴訟型態」,以及「上訴效力是否及於未上訴之共同被告」。思考邏輯如下:第一,定性訴訟標的。甲依民法第787條對乙、丙主張袋地通行權。B地與C地為不同所有人(乙、丙),甲對乙與丙的通行權請求,實體法上屬於分別的權利義務關係。第二,判斷共同訴訟類型。這是「普通共同訴訟」還是「必要共同訴訟」?實務上(如最高法院主流見解)認為,袋地通行權糾紛中,原告雖同時起訴多數周圍地所有人,但各被告對其土地是否有容忍通行之義務,屬可分之訴訟標的,並無「合一確定」之必要,故屬於「普通共同訴訟」。但學說上亦有認為,為決定民法第787條「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應屬「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以防裁判矛盾。第三,涵攝上訴效力。若採實務見解(普通共同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乙之上訴效力不及於丙。若採學說見解(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依民訴第56條第1款,乙之上訴必須是對丙「有利」才及於丙。但乙上訴是為了把通行面積推給丙(從B地移到C地),這對丙而言屬「不利益」,故依第56條第1款但書,其效力亦「不及於丙」。第四,結論:無論採實務或學說見解,乙上訴的效力皆不及於丙。答題時兩說並陳,展現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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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分析】 本題測驗袋地所有人對相鄰之多數周圍地所有人提起確認通行權之訴時,其「共同訴訟之型態」為何(普通共同訴訟或類似必要共同訴訟),以及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時,依民事訴訟法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其效力是否及於未上訴之其他共同被告。 【理論/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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