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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00年 [司法官第二試]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

第 三 題

📖 題組:
甲、乙、丙共有土地一筆,甲以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該共有土地。試問: 甲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系爭土地應按 A 案所示方法分割,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分割登記並交付原告分得部分之土地。」法院審理結果,認系爭土地應依如 B 案所示方法分割,應為如何之判決?(10 分) 法院審理時,發現乙於訴訟繫屬前即已死亡,其繼承人為甲、丁二人,於訴訟有何影響?如乙係在訴訟進行中死亡,有何不同?(15 分) 丙在訴訟繫屬後,將其土地應有部分移轉予戊,辦妥移轉登記,甲乃撤回對丙之起訴,另追加戊為被告,於訴訟有何影響?(1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丙在訴訟繫屬後,將其土地應有部分移轉予戊,辦妥移轉登記,甲乃撤回對丙之起訴,另追加戊為被告,於訴訟有何影響?(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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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訴訟繫屬中特定繼受之處理(當事人恆定原則)與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追加。核心爭點:1. 丙移轉應有部分予戊,是否影響訴訟繫屬(民訴254 I)?2. 甲撤回對丙之起訴,導致未以全體共有人為被告,當事人不適格。3. 甲追加戊為被告,是否合法(民訴254 II or 255 I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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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分割共有物訴訟繫屬中,共有人將應有部分移轉第三人時,原當事人之適格是否受影響(當事人恆定原則);以及原告撤回原被告並追加新所有權人為被告,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中之適法性。 【法條依據】

小題 (一)

甲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系爭土地應按 A 案所示方法分割,被告應協同原告辦理分割登記並交付原告分得部分之土地。」法院審理結果,認系爭土地應依如 B 案所示方法分割,應為如何之判決?(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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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性質與聲明拘束性。核心爭點:1. 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形式形成之訴,法院不受當事人聲明分割方法之拘束。2. 判決主文應如何下?3. 聲明中請求「協同辦理分割登記」與「交付土地」之處理,是否屬訴之合併?法院依B案分割時,對這些附帶聲明應為勝訴或敗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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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分割共有物訴訟之性質(形式形成之訴),法院不受原告聲明之分割方法拘束時,主文應如何宣告;以及附帶請求協同辦理登記與交付土地之處理。 【法條依據】

小題 (二)

法院審理時,發現乙於訴訟繫屬前即已死亡,其繼承人為甲、丁二人,於訴訟有何影響?如乙係在訴訟進行中死亡,有何不同?(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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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當事人適格與訴訟繫屬前後死亡之處理。核心爭點:1. 分割共有物為固有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適格之判斷。2. 被告乙於「起訴前」死亡:死者無當事人能力,起訴不合法。原告甲兼為乙之繼承人,發生權利混同。應探討如何補正。3. 被告乙於「訴訟繫屬後」死亡:適用訴訟程序之承受與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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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分析】 本題核心爭點為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以及被告於起訴前與起訴後死亡對訴訟程序之不同影響,並涉及原告兼為被告繼承人之地位混同問題。 【法條依據】